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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创新制度消除监督盲点

2014-05-21 09:18:3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通知公安机关立案34件,撤案67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2份……2011年至2013年,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诉讼监督成效显著,得益于联络监督机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等制度的实行——

  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创新司法实践,联合出台制度加大诉讼监督力度,确保诉讼监督无缝隙。2011年至2013年,丰台区检察院对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34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通知公安机关撤案67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2份。联络监督机制,消除监督盲点

  早在2001年,检察人员进驻执法办案部门开展联络监督试点工作,即已启动。

  2012年12月3日凌晨,刘某等人在丰台区一歌厅门前因琐事与赵某等人发生纠纷,后纠集歌厅工作人员十余人持械将赵某等人打伤。2014年2月,两名涉案人员刘某、武某归案,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提请批准逮捕。

  “造成一重伤两轻伤,只有两名人员涉嫌犯罪?”直觉告诉办案人员,案情恐怕不止这么简单。办案人员随之深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经过对证据审查发现,歌厅经理张某在纠纷发生时,带领歌厅人员持械与对方互殴,歌厅一方还有9人持械动手参与斗殴,均构成犯罪。于是,该院给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张某等10名遗漏的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

  “如果不主动深入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就容易形成监督盲点。”该院检察长叶文胜表示。他举例说,比如公安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案件,不需要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案件就进入不到检察机关,不知案情何谈监督?

  2013年5月,在试点两年的基础上,丰台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共同签署《关于检察机关深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联络监督工作机制》(下称“联络监督机制”),以规范的形式将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机制固化。该机制规定,检察机关深入公安机关应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提高办案质量和增强监督实效为目的;公安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协调配合检察人员进驻执法办案部门开展联络监督工作。

  据该院侦监一处办案人员介绍,机制以监督类案、共性问题为主,重点审查十种情形: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虽立案而未进行侦查或久侦不结的,违法延长办案期限的等等。目前,双方已选择在区公安分局刑侦队、经侦队及下辖的五个派出所实施。

  2013年8月,李某趁室友吴某外出之际,盗窃吴某香水、上衣及iPad电脑,经鉴定价值共为3320元,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对李某立案侦查,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年9月,检察官在深入派出所查询立案结案情况时发现,iPad电脑并不是被李某盗走,而是被吴某的朋友拿走,并且已经归还。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某犯罪数额未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于是,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撤案。

  “公检两方建立联络监督机制,有利于消除监督盲点,提高办案质量。”叶文胜说。介入侦查,织密法网

  两年前,“职业认证书诈骗第一案”轰动京城。2012年4月,警方动用数百名警力一举围剿以张某为首的诈骗集团,涉案嫌疑人达到200余人。2009年10月至2012年4月,张某自立名目开设各种职业认证培训班,谎称只要交费培训考试,或者只交费不考试,即可获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事实上,他以办假证的方式诈骗,骗取多人钱财。

  “由于被害人众多,分布全国各地,证据难以查找,很有可能遗漏犯罪事实。”检察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最终遗漏的80起犯罪事实被及时固定,该案被起诉的被告人多达126名。2013年5月,法院判决认定张某骗取380余人钱款226万余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遗漏犯罪事实是办理集团犯罪案的一个特点,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有利于收集、固定、完善证据,保证犯罪活动被准确追诉。”办案人员说。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是该院与区公安分局长期摸索的一个做法。2013年10月,双方正式签署《关于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公诉部门适时介入侦查活动,积极引导取证方向,并对侦查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及时、全面进行。引导取证的案件范围主要是新型犯罪、涉众型犯罪、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采取类案引导和个案引导的方式进行,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007年至2010年,杜某和崔某逐渐垄断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一带发卡招嫖活动。发卡人员与嫖客谈妥嫖资和地点后,由杜某和崔某安排卖淫女到指定宾馆卖淫。该案卖淫女达十余名,发卡人近70人,被称为全国最大“卡片招嫖案”。

  “他们组织卖淫嫖娼活动如此猖獗,在长达几年时间里却没有及时发现,这其中是否有隐情?”随之,检察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最终,崔某供述了向两名公职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

  参与不干预,防止越俎代庖

  无论是进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还是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检察人员是否会干预侦查机关办案?

  对于这个问题,侦监一处办案人员说,联络监督机制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加以防范,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执行,确保监督的独立性;检察人员参与公安机关现场勘验、讨论分析案情,就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引导证据收集及法律适用,但不得替代侦查。

  “引导而不领导,参与而不干预。”公诉一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为防止越俎代庖,在制度设计时就规定了引导取证必须遵循的原则。此外,还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指派主诉检察官或业务骨干参加引导取证,并且不得少于两人,形成检察人员自我相互监督。

  “让侦查机关自觉接受监督,形成接受监督氛围和习惯,我们发挥的就是第三只眼睛的作用。”叶文胜说。

  据统计,2011年该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通知立案7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通知撤案3件,追捕到案犯罪嫌疑人40件44人,纠正漏诉16件17人;2012年对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通知立案12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通知撤案50件,纠正漏捕漏诉49件55人,追加遗漏犯罪事实150余起;2013年对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通知立案15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通知撤案14件,追捕31件37人,追诉漏罪42件46人,既有力地打击了犯罪,也保障无罪人员不被错误追究。

  (党小学 赵晓星)

[责任编辑:王春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