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是行政复议办案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程序,对行政复议工作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现实中不乏行政机关对于老百姓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么不置可否,要么“答非所问”,不但不能有效定分止争,有时甚至还会进一步激化矛盾。
近日河北省出台《河北省行政复议答复办法》针对复议中“答非所问”现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围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答复;同时被申请人应当编制证据目录或证据清单。
答复常常答非所问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手段,行政复议法实施15年来,河北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5万多件,化解了大量行政纠纷。但是在不少行政复议纠纷中,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对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上面往往不直接回答问题或“顾左右而言他”。
据负责起草《河北省行政复议答复办法》的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剧,有关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方面的行政纠纷数量急剧上升。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为此针对拆迁公告就产生了不少行政复议。
但是针对此类行政复议,行政机关的复议答复并不充分翔实。比如,拆迁公告的内容不完善,没有在公告上写明拆迁许可证的编号,有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由于工作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员缺少为民服务的意识,对公众查询拆迁许可证的有关情况不予答复,使得当事人无法得知拆迁许可证的具体情况。原本该是清理解决大量拆迁纠纷矛盾的行政复议答复环节,因为答复“语焉不详”,不但没能减少矛盾反而制造了更多矛盾。
该工作人员介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果不依法提交答复材料,不但具体行政行为会被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严肃认真对待。
答复必须回应重点
河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时清霜向记者介绍,实践中,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业务部门与法制工作机构分工不明确,有时相互推诿、扯皮,影响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别是答复不全面的问题尤为突出。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过程中,不注意全面了解案情,也不注意重点回答行政复议机关或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不能够全面准确地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相关材料。有的申请人对同一类案件,不是有针对性地就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答复,答复材料存在“千篇一律”的现象。
针对行政复议中答复的种种不规范现象,河北省行政复议答复办法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围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答复,并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问题进行重点答复。
同时,被申请人应当编制证据目录或证据清单,写明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明目的,将全部证据材料以A4纸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对此,时清霜解释说,被申请人应当全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个别案件可能涉及相关行政行为的,还应当报送其他行政行为的相关卷宗材料,比如征收土地类的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到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报送调整规划的相应审批文件及资料。此外,被申请人起草答复书时,要对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回复和举证。另外,对被申请人应当掌握的情况和材料,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或者提交而未说明或提交,导致行政复议决定出现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
规范答复提升质量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手段,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时清霜表示,对于行政复议答复,政府法制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相互协作。
他说,法制工作机构应主要负责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督办、形式把关、呈报上报等工作。比如:代领、代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并及时呈报被申请人批办,与行政复议机关、本级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对答复书进行形式把关等等。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起草答复书,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材料。另外,被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一般由法制工作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担任。
此外,根据河北省行政复议答复办法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针对行政复议案件召开听证会,可以根据情况,要求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出席听证会。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出席。对行政复议机关要求案件调解的,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