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下午,湖南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召开减刑、假释工作协调会议,共同商讨如何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省监狱管理局局长黄春阳、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聂叙昌、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负责人、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负责人和省法院审监三庭全体干警与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填补了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的制度空白,尤其是在程序公开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省法院就贯彻实施《规定》提出了8条建议。涉及公示、开庭审理、庭审参与人员、开庭场所、开庭通知和公告等方面。会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达成广泛共识,建议修改完善后将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至各相关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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