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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召开司法标准化工作推进会

2014-05-14 11:24:2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天津长安网 

  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召开会议,推进司法标准化工作,重点围绕规范化与标准化的关系,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眼前与长远的关系,繁与简的关系,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刚性与柔性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高憬宏主持会议并讲话,副院长蔡志萍、副院长张勉分别出席会议。高院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审管办和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执行局、执行二庭、研究室等部门负责同志分别参加了会议。

  经会议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司法标准化包括三个方面内涵:首先,它是评估司法行为和司法裁判的尺度。其次,它是一个最低标准、合格标准,用于检验司法各环节工作是否合乎基本要求,而不是“评优”的标准。再次,它是司法裁判或司法行为应当达到的基本目标。标准化与规范化各有侧重,不能等同。一方面,标准化是规范化的基础,有了标准,才能对行为加以规范;另一方面,规范化旨在确立行为的规则,而标准化则强调对行为及其结果的评价和检验。

  会议强调,司法标准化对于做好法院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对司法“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正如企业生产的产品未经检验合格不能出厂一样,司法确立一定的标准,可以保证司法产品的质量。二是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水平。司法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能达到规定的标准,那么法院整体工作水平自然也就提升了。三是有利于社会监督,是便民利民的举措。标准制定后,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展示,工作是否达到标准,一目了然。四是有利于对法官进行量化考核。一名法官的工作怎么样,关键就是看他的工作是否达标。达标了,就是合格法官。五是做好审判管理工作有了抓手。

  会议指出,司法标准化文件的制定,在起步阶段不宜过于繁琐。要从司法工作的基本环节入手,循序渐进,不断完善。关键不在于内容多少,而在于能够让人耳熟能详,切实做到实用、耐用、受用、管用。从工作步骤上看,可以分步实施,第一步是制定司法工作标准的总则部分,即在六月底前把审判工作(特别是庭审和文书制作)中共性的内容抽取出来制定统一的标准。第二步是制定分则部分,即结合不同审判类别的不同特点,制定更加细化的标准。第三步是根据工作运行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对各项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形成一套完整的司法标准化工作体系。

  会议要求,为做好此项工作,天津市各级法院和本院各部门都要注重从理论上对司法标准化进行一些思考和探索,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开门学习,充分收集提炼现有规范性文件的精华,善于吸收借鉴兄弟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不能闭门造车。

[责任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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