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3年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基本情况和特点,公布2013年该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沈阳中院相关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该院审结的案件呈现出案件类型多样化、集中维权案件较多、涉及新商业模式、商业经营的新类型案件有所增加等特点。
专利权案件同增一倍
2013年,沈阳中院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565件,其中著作权类纠纷159件,专利类纠纷230件,商标类纠纷147件,不正当竞争类纠纷10件,技术合同类纠纷9件,其他知识产权纠纷10件。
“此类案件类型多样化的特点仍然突出,著作权、商标权均在150件左右,专利权案件比去年番一倍超过200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聂雪松向记者介绍,此外,此类案件集中维权案件较多、系列侵权诉讼出现多起,如LV、美即、海底捞、长城、哥伦比亚商标侵权案、广州灵动创想公司起诉动漫玩具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国文字协会起诉的抄袭论文著作权侵权案、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的KTV著作权侵权案等。
聂雪松举例说,被告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商标权案比较典型。
LV是国际著名奢侈品品牌,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享有“LOUIS VUITTON”等LV系列注册商标使用权。2012年2月,原告因辽宁工业展览馆时装城某档口经营者尚某销售仿冒LV箱包的侵权行为,与该时装城的管理者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辽展集团”)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做出调解书,辽展集团承诺将加强市场监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原告的知识产权权益。2012年9月,原告发现该档口新的经营者王某某销售仿冒LV服饰,故将辽展集团、尚某、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30万元。法院判决王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辽展集团赔偿原告5000元。
“原告享有的LOUIS VUITTON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王某某作为销售者只有在不明知所销售的商品为侵权产品,并能提供其所销售商品合法来源后才能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辽展集团作为商品市场开办者和经营管理者,对市场内经营业户的经营活动负有管理职责,对该市场内存在的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负有制止的义务和能力。”聂雪松分析称,被告辽展集团在已向原告承诺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阻止该摊位继续售假的情况下,该摊位仍存在继续售假行为,被告辽展集团在客观上为该摊位的售假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也未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主观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专利创新转化有待提高
聂雪松表示,此类案件还表现出诉讼标的额不高,涉及的技术含量不高的特点,以专利侵权类案件为例,涉及发明专利的案件仅13件,技术成果的创新与转化还有待于提高。
在职工李某某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案中,被告李某某在原告公司任新产品部门负责人,参与陶瓷金属卤化物灯电弧管封接设备研发工作。在此期间,李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新型陶瓷金属卤化物灯电弧管封接设备”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原告认为,该专利技术成果为职务发明创造,请求确认专利权归原告所有。法院判令涉案专利权归原告所有。
聂雪松分析称,本案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纠纷,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为完成本职工作或者单位临时交办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作为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与涉案专利有关的工作,虽然申报的专利对现有设备作以改进,但该专利权仍应归单位所有,同时为鼓励职工技术创新,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单位应给予职工适当的奖励和报酬。
另外,此类案件涉及新商业模式、商业经营的新类型案件有所增加,如‘碰碰凉’、‘阿凡提’特许经营案件及北方重工等商业秘密案,加强法律释明与宣传是一项长期且有必要的工作,仍存在少数权利人由于诉讼技能与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不能胜诉情形。
“沈阳中院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严格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方针。”聂雪松说,一方面总结调解经验、创新调解模式,大胆尝试了多种有效的调解方式,努力消除当事人法律知识及诉讼经验等方面的诉讼障碍,全力化解社会矛盾,全年的调撤率达63%;另一方面,不断探索总结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思路和审理经验,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先后判决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效地发挥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记者霍仕明 见习记者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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