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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姚法院对环境污染被告人宣告禁止令

2014-04-21 09:24:3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日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叶某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对其宣告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产生有毒物质的电镀加工工作。

  去年下半年,叶某在家中开设电镀加工厂,从事非法电镀业务,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沟渠排放至河道内,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其排放的废水中铜镍两类重金属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综合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该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在判决主文中将禁止令作为单独一项予以宣告。

  为有效遏制破坏环境行为,今年以来,余姚法院对因环境污染犯罪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一律适用禁止令,同时将原本用于非法生产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增加再次从事非法生产的成本,消除再犯罪的可能性。该院积极会同社区矫正机关建立禁止令执行监督机制,在向社区矫正机关发送执行通知书时,提示该被告人已被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如有违反由社区矫正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报告,法院将依法撤销缓刑及时收监。今年以来,该院已对3名因在电镀生产过程中私排超标污水构成犯罪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目前尚无一例违反禁止令,取得良好效果。(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刘 湛)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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