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滁州市司法局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经过多次研讨,在全面征求各县(市、区)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定出台《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实施暂行办法》。
《办法》在《安徽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范围内,细化了不同类型案件补贴发放标准,按照案件结构调整的目标,明确了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一般性补贴标准,增加了执行案件、司法鉴定案件补贴规定,单列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修改了群体性案件数的补贴标准。《办法》还确定了案情简单的非诉讼案件、撤诉案件的补贴发放标准范围。
《办法》针对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性质法律援助机构在编人员及社会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个人不得享受补贴作了明确规定。对社会律师参与窗口值班接待咨询、代书给予适当的补助予以明确。《办法》同时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结案、归档及信息化应用做了要求。《办法》严格规定了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审批程序,罗列了不予发放办案补贴的具体情形,对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建立、经费性质和用途、使用发放程序、管理使用监督等情况提出了要求。近期,该局还将对各地2013年度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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