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古代特赦实际上是君王特赦权杖的任意指点,幸运的求赦者在历经一番乞求后,通常只要支付一笔钱给被害人家属作为被害人灵魂祈祷的基金,甚或直接捐钱救济穷人,即可获赦回返先前的生活。虽然现今的法国总统承继了特赦这一特权,但现代法国的特赦制度今非昔比,其无论在实体层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通过十分详尽的规定对特赦权的行使进行了严格的约束和规范。由此也使得法国的特赦制度臻于完备,堪称世界范围内赦免制度之典范。
法国是欧洲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同时又是颁行宪法最多的国家,其多部宪法中均对特赦制度有所涉及,现行的1958年《宪法》规定得尤为细致。该《宪法》第17条规定,总统有权进行特赦。第19条规定,总统的特赦,应由总理等副署,如果情况需要,也可由负责的部长副署。第34条规定,特赦事项的准则由法律规定,并由议会投票通过。第65条规定,由总统、司法部长以及总统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任命9名委员所组成的最高司法委员会,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就特赦问题接受咨询。此外,法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均对特赦制度的适用进行了详细规定。正是在这些法律细致规定的基础上,法国的特赦制度才达至几近完备的状态,囊括了特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以及特赦的效力等具体内容。
法国的特赦是赦免的一种,是针对法院对已被认定有罪的人所作的刑事制裁的全部或部分的撤销。特赦适用于经普通法院或专门法院宣告的所有主刑或附加刑,包括政治性刑罚或普通法上的刑罚,无论它们的轻重程度如何(无期徒刑或者罚金刑),均可适用特赦。而且,特赦适用于所有犯罪人,即不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初犯还是累犯、法国人还是外国人,甚至是受到刑事处罚的法人,均可适用特赦。当特赦适用于数罪并罚的情形时,可以仅对其中的某个刑罚给予特赦。
然而,并非任何情形下均可以适用特赦,特赦的适用也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宣告该刑罚的有罪判决应当是最终确定的判决,即不得再行提起任何上诉的判决,而且还应是具有执行效力的有罪判决。如果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刑罚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又或者刑罚附有缓期执行期限,原则上均不能适用特赦。此外,特赦一般不适用于保安处分而只能适用于刑事制裁。换言之,如果制裁本身或者处罚本身不具有刑事性质,如属于纪律惩戒性制裁、行政性惩罚、税收罚款、司法诉讼费用、民事赔偿金时,则不适用特赦。
根据特赦对象人数的多少,法国的特赦可以分为个人特赦与集体特赦。个人特赦即指被赦免的对象是特定个人的特赦。这是法国最为常见的特赦。关于个人特赦程序,首先应当由被判处刑罚的人向总统提出特赦要求,并逐级呈交总统。其中,相关检察机关须对特赦请求提出意见。如果刑罚处于执行过程中,监狱管理机关也须对特赦请求提出意见。请求特赦的案卷由司法部负责特赦事宜的部门即刑事案卷与特赦事务司进行研究,然后再转呈总统。总统在行使特赦权时要听取最高司法会议的意见。经最高司法会议授权的一名代表应当从司法部了解所有的特赦案卷,以便提请总统注意其中的某些案卷。如果决定对犯罪人给予特赦,总统应签署特赦令,并由总理、司法部长以及作出有罪判决所涉及部门的部长副署。特赦令一经签发不得撤销,而且对特赦令不得提出任何司法上诉。集体特赦是针对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特赦。对于集体特赦,则是由相关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针对表现良好、突出的被判刑人向总统提出特赦建议,然后由总统在国庆节等特殊时节签署特赦令,并列举每一个获赦者的名字。
根据所给予的特赦是否需要附加条件,法国的特赦也可分为无条件特赦和有条件特赦。对获赦者不附加条件即实行的特赦为无条件特赦,而要求获赦者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得以获赦的特赦为有条件的特赦。以往法国的特赦均是无条件的特赦,而如今法国则多采取有条件特赦的形式。这些附加的条件通常包括:向被害人支付一定的损害赔偿;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在或长或短的期限内遵守某些手续或者服从某些规定,如接受戒毒治疗、接受社会部门或“刑事后委员会”的监护、禁入零售酒店、支付罚金等;在获赦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实施新的犯罪行为,不受到新的有罪判决等。否则,获赦者将会面临特赦被撤销的后果。例如,法国1954年2月15日施行的法令设立的特赦即规定,如果获赦者在此后的五年内因犯罪被判处监禁刑或更重的刑罚,则撤销特赦。
对于特赦的效力,法国《刑法》第133-7条明确规定:“特赦仅告免除执行刑罚。”据此,法国特赦免除的只是刑罚的执行,即特赦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而原来的有罪判决与宣告的刑罚仍然保留于犯罪记录中,从而对获赦者日后是否构成累犯或可否适用缓刑产生影响。可见,在法国,特赦是一种执行刑罚的方式,其所产生的效果与刑罚正常执行的效果相同。正因为如此,法国法院的判例几乎一致认为,获得特赦即意味着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此外,对获赦者原判主刑的特赦,即便是全部特赦,其效力也不及于从刑或附加刑,即也并不必然引起对从刑或附加刑的特赦,只有在特赦令中明文规定对从刑或附加刑也予以特赦时,才能免除这些刑罚的执行。
应当看到,法国也像我国一样并没有针对特赦的专门立法,而是通过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规定。但有所不同的是,法国通过其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特赦制度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而我国宪法则仅规定了行使特赦权和发布特赦令的主体,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也仅仅是在规定其他制度时对特赦稍有提及。笔者认为,特赦作为一种能够有效调节利益冲突、衡平社会关系、救济法律不足的重要制度,通过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对其进行细致规定是必要的。因此,在我国针对特赦的专门法律尚未制定之前,可以尝试通过刑法修正案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我国特赦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以及特赦的效力等具体内容进行规定,以尽快扭转我国特赦长期“休眠”、形同虚设且几乎无章可循的现状。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刘宪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