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理性,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
公众在面对所谓的“高额回报”项目时一定要三思而行、多方确认,否则,最终只会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4月1日《人民公安报》)
非法集资犯罪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老百姓辛苦攒下的血汗钱不是被非法集资者转移、藏匿、转借他人,就是被挥霍一空,致使受害百姓血本无归,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非法集资缘何禁而不止、屡打不绝?通过分析曝光的非法集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委托理财、投资入股、约定回购、高息借贷……华丽名头加上高额回报形成巨大诱惑力是非法集资“生命力”顽强的根本原因。
3月28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委政法委通报的11起非法集资案件中,被烟台市公安局列为一号专案的烟台小军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存款案尤为典型,其情节最为严重,堪称“民生大案”。自2012年3月份开始,该公司负责人范文峰等人就以投资香港好合宜餐饮公司、国际奢侈品“安娜苏”等项目为幌子,以签订借款协议为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存款,警方初步掌握的涉案金额高达4.5亿元。“天上不会掉馅饼。”2013年12月12日,烟台小军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范文峰携款潜逃美国旧金山再次印证了这一点。事实上,不仅是烟台小军投资案,无数事实都一次次证明,理财一旦失去理性,“馅饼”也就变成了“陷阱”。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2004年4月,赵鹏运伙同赵代虹等人以合作托管造林为名,向投资者收取了3亿余元的“林地管护费”,全国受骗群众共有两万余人。2004年6月至2007年3月,唐亚南伙同他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虚假宣传万物春公司养殖梅花鹿的经营状况,先后非法集资9.73亿余元,造成3亿多元集资款无法返还。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两高一部”出台的《意见》,将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对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的蔓延势头、震慑犯罪分子、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都将发挥积极作用。由于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欺骗性强,又往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也不易被察觉。笔者以为,要真正遏制住非法集资的蔓延势头,除了要依赖于司法机关加强执法司法和媒体加大宣传警示力度,还有赖于全民理性。公众应自觉加强学习理财知识和金融常识,切实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面对所谓的“高额回报”项目时一定要三思而行、多方确认,否则,最终只会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评论员 陆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