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每年须承办1件到两件案件,担任审判长审理两件到3件案件。“委员参与审案,既有助于破解疑难重大案件,还有利于进一步总结和指导审判工作。”广东高院常务副院长陈华杰1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按照该院近日下发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委员合议庭将主要审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上级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疑难、复杂;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院长或分管副院长认为有必要由委员审理的其他案件等6类案件。
规定明确,委员之间可以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也可以单独与普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委员在合议庭中既可以担任承办法官,也可以担任审判长。在委员担任审判长的案件中,合议庭形成一致意见的,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由审判长直接签发;意见不一致的,可召集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案件,也可报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委会讨论时,审理案件的委员仍享有表决权。
“希望通过审委会委员直接参加合议庭办案,探索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合理配置,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为改革的全面铺开积累实践经验。”广东高院院长郑鄂强调。(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何娟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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