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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滨海县检察院三举措促进公诉案和解

2014-03-31 10:31:0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三举措促进公诉案和解 江苏滨海县检察机制创新效果好

    2013年以来,江苏滨海县检察院积极适应新刑诉法规定和要求,对新增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特别程序,采取专办模式、创新机制、提升实效等举措,切实在办案中化解社会矛盾,收到较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去年来该院已成功和解公诉案件75起,未发生一起因和解工作不力而引发新的涉检信访。

    推行专办模式。按照“专案专办”原则,成立由一名经验丰富的副科长和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检察员等人组成的专办组,做到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到位。严把“专办范围”,严格执行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正确把握适用范围和诉讼程序要求,对不符合和解范围的案件坚决排除在外,不扩大、不缩小和解范围,避免发生“以钱抵罪”、“以钱赎刑”的情况。明确“专办要求”,重点审查和解是否自愿、合法,是否存在受胁迫、利诱等违法情况。达成和解意向的由承办人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达不成和解协议的,不采取“马拉松”式调解,坚决依法提起公诉。

    创新办理机制。建立刑事和解审查评估机制,与法院、公安和司法局共同会签《开展诉前社会调查工作实施意见》,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初步审查后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诉前社会调查意见,由司法局组织调查,形成对嫌疑人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作为是否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建立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的信息互通,及时将达成刑事和解的信息告知公安、法院,必要时请法院指派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专长的法官介入,形成调处案件工作合力,构建矛盾化解的司法联动工作模式。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规范检调对接工作流程,对于拟开展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由公诉部门承办人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由当事人填写《调解申请书》,公诉部门填写《移送检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调解申请表》,通过检调对接办公室协调人民调解员及县调解中心主持和解工作,并制作《检调对接调解程序终止意见书》,形成调处案件格式化、规范化的管理工作模式。

    注重因案施策。根据不同案情,综合考量处理方法,对达成和解协议的公诉案件,区分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理。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根据加害人的悔罪情况、补偿情况以及被害人的谅解程度等进行综合考量,决定作不诉处理,或由公安机关主动作撤案处理;对仍有必要提起公诉的,在提起公诉的《量刑建议书》中将刑事和解作为一项必须列明的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在法定范围内从宽处罚;对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的,视犯罪情节、有无逮捕必要等因素,将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针对双方矛盾突出、情绪对立较为明显的案件,在和解工作中尝试引入心理干预策略,提供双方面对面深入沟通的机会,千方百计做好双方思想工作,进一步提升调解成功率。去年以来,滨海检察院八成以上案件通过心理疏导调解成功。同时,注重案后跟踪回访,必要时联系加害人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进行后续跟踪帮教,巩固办案效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