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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合议庭有“合”又有“议”

2014-03-31 10:09:1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合议庭“合而不议”现象使得诉讼法规定的合议制度流于形式,影响了合议制功能的发挥,背离了“合议庭负责制”的重要司法改革目标。直面合议庭“形合实独”、“审判分离”的现状,深挖“合而不议”的原因有助于对症下药地制定措施,避免和防止合议制度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

  在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笔者通过调阅原审卷宗中的合议笔录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合而不议”的现象尤为突出。大多数合议笔录中,除了案件具体承办人在简单讲述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以外,合议庭其他人员大多只有“我同意承办人意见”、“同意”等简单话语,看不出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争锋,也看不出合议庭成员对案件承办人处理思路的质疑。总而言之,能看出有“合”,却看不出来有“议”。进入申诉程序的案件或多或少存在瑕疵,而对比“合而不议”的合议笔录,“合而不议”和案结事未了的案件申诉有一定的关联。

  究其原因,法院人力资源紧缺是一方面。尤其基层,案多人少的局面长期存在。面对办公桌上堆积如山的卷宗,法官忙于结案,以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繁重的结案任务、紧缺的人手,使得合议庭法官将主要精力集中于自己承办的案件上,而无暇顾及别人承办的案件,这使得“合而不议”成为一种选择甚至是偏好。

  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人民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欠缺。一些人民陪审员欠缺法律程序以及实体知识,使得他们在庭审中不敢开口,在案件合议中更是没有底气质疑经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主审法官,更不用说和法官进行法律适用的争辩了。总之,人民陪审员大多停留于“同意”、“我同意承办人意见”阶段,让他们质疑法官或者与承办人争论确实有些强人所难。

  合议制所采取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在司法领域发扬民主的重要方式,有利于防止案件承办人武断、避免法官考虑不周、监督和制约承办人个人意志,从而避免错案的发生。不论在国外还是国内,合议制度所包含的民主和监督制约精神都备受推崇,而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更是要强化“合议庭负责制”。如果合议庭只是简单地停留在“合而不议”的形式意义上,那么司法改革的美好愿景必然落空。因此,需要改革合议制。

  具体来说,除了将最优秀的法律人才尽可能多地吸引进法院以外,还需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普法教育,最重要的是要从法律上制定合议庭议案规则。

  一个最为行之有效的合议规则是规定发言顺序,即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先依次陈述案件事实并且提出裁判意见,最后由案件主要承办人发言陈述意见。这样就无形中逼迫人民陪审员主动去了解案情和提出处理意见,避免其成为只会说“我同意承办人意见”的“机器”。或者,可以规定合议庭每一名成员都必须针对案件事实认定、案件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出具书面处理意见,而不是停留在简单的口头交流上。

  另外,可以借鉴和学习英美法系国家法院的处理办法,将每一位署名的法官的意见都在判决书中亮相。英国几乎所有的案件在初审时都由一个法官主持,在某些涉及事实争议的场合,会得到一个专司裁决事实问题的陪审团帮助。只有案件上诉时,才会由合议庭进行审理。每一位法官需要对案件陈述独立的见解,判决结果由简单多数规则做出。每位法官公开地申明自己的观点,并对结论进行公开论辩。在一个疑难案件中,法官可以对所支持的判决方式提出自己最为充分的理由,并且可以反驳不同意见中列出的所有理由。在对抗的辩论中,持异议的法官的意见受到多数派观点的审慎对待,多数派必须在反驳该异议中提出更为充分的理由,以使自己的观点更加无懈可击。这样,判决结论就得到了辩论的彻底的检验。在判决书中,少数意见和多数意见均呈现。美国尤为重视少数意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第十一任首席大法官认为:“作为终审法院,制作反对意见是对法律反思精神的诉求,是对未来智慧的诉求,它使得后来的判决可能纠正法院所犯下的错误。”学者庞德认为:“反对意见是历史长河中生命力的体现。”

  总之,制定合议庭议事规则迫在眉睫,同时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裁判文书写作方法,这可以端正人民陪审员的角色定位,保证职能理性回归,避免“合而不议”。(申友祥)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