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眉山市人民法庭近三年收结案情况
年度 新收案(件) 结案(件)加旧存结案 结案率(%) 2011年 3768 3762 97.54% 2012年 4943 4936 97.96% 2013年 5923 5781 96.44% 表二:眉山市人民法庭近三年判决和上诉情况
年度 判决(件) 上诉(件) 二审发改数(件) 2011年 844 97 4 2012年 927 141 7 2013年 1128 170 6
□魏东毕旭齐
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纠纷矛盾尤其是社会基层的矛盾呈现多元化、多发性和化解难度大的特征,与基层民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相比,人民法庭现有的司法能力和司法运作方式显得越来越不堪重负。为了进一步掌握了解人民法庭工作情况,强化研究解决面临问题力度,夯实法院工作基础,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体制中的纽带作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眉山中院民一庭近期组成三个调研组,采用数据调查和走访全市18个人民法庭的方式,针对法治发展要求,认真分析,提出建议。全市人民法庭司法运作的现状
一、人员配备及结构。全市18个法庭工作人员共77人。其中审判员29人,助理审判员12人,编制内书记员21人,临聘人员为15人。仁寿县的龙马法庭、文宫法庭、洪雅县的余坪法庭、丹棱县的张场法庭包含临聘人员内均只有3人配置。
在77名工作人员中,在学历构成上,研究生1人,大学本科学(含非全日制学历)63人,大学专科及以下13人。在编制内法官和书记员中,平均年龄为36岁,其中30岁以下(含30岁)34人,45岁以上(含45岁)12人。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东坡区万胜法庭,庭长50岁,其余3人均20多岁,丹棱县张场法庭的平均年龄为46.75岁。从工作稳定程度来看,平均在该法庭工作年限为3.68年。在职人员在该法庭工作时间为3年以上的人数为33人,占该庭工作人数的比例约为53.23%。长期居住在法庭的工作人员仅有7人,其余的均往返于城区与法庭之间。
二、审理案件情况。(一)收结案情况。2013年全市人民法庭新收民事一审案件5923件,占基层法院当年受理民商事案件总数的44.95%;结民事案5781件(含旧存案结案数),占基层法院当年结民事案结案总数的44.25%,结案率为96.44%(结案数/新收、旧存案数)。其中简易程序审理4558件,巡回审理1076件,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为715件。
(二)受理案件类型。近几年,人民法庭受理案件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在案件类型上也有较大变化,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虽缓慢增长,但由于其他案件类型增多导致其所占比例有所下降,2013年其所占比例为34%。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离婚纠纷仍是主要类型,但是继承、同居关系、抚养费案件开始增多,邻里纠纷、赡养纠纷、因打架斗殴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明显减少。2008年以来,交通事故案件、劳动争议、民间借贷案件增幅很大,在总案件数里能占到42%。尤其是劳动争议案件,由于我国现阶段用工制度不完善,劳动市场很不规范,这类案件审理起来难度较大,也很容易引发信访、维稳问题。
(三)审理方式。人民法庭审理案件主要采用简易程序,同时,人民法庭也非常重视诉讼调解、人民陪审和巡回审判的应用。目前,全市人民法庭共聘请相对固定的人民陪审员为46人。2005年人民法庭总计开展巡回审判255件,2013年开展巡回审判数为1076件。
(四)判决和上诉案件情况。2013年全市人民法庭判决的案件有1128件。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有170件,被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的仅有6件。上诉案件中,又以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居多,说明诉非衔接和司法调解工作对解决家庭、侵权纠纷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庭司法运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社会转型时期人民法庭在司法运作中往往面临一些问题与相应的抉择。
一、裁决方式认识误区。人民法庭在价值选择上往往偏重于调解而并非判决,逐渐形成“调解中心主义”。这种现象的造成,既有乡土社会、熟人社会的原因,也有国家层面上“定分止争”的司法追求,更有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审判质效考核“调解撤诉率”指标的原因。于是基层实践中,案件审理成为了“办案子”(重点就是这个“办”字),“办案子”的主要手段就是“做工作”,法官利用“背靠背”、私人关系甚至事先透露判决结果等方式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实践中这种做工作的效果往往还是很不错的。可见,“调解中心主义”的思维,已然对人民法庭司法运作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法庭司法能力不足。从人民法庭人员结构和配置来看,面临辖区面积增大、人口增多、纠纷多发且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人手少,年龄两极分化,学历较低,审判经验较少,且法庭人员不安心于法庭工作,同时办公用房、执法用车、职级待遇和薪酬等司法装备保障情况也不容乐观。上级法院对人民法庭的审判业务指导方式单一、力度不够,法官接受培训机会较少,法庭之间业务交流不足,也很难让法院内部形成“合力”。
三、“两便”原则执行遇到障碍。“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便于法院司法审判”之间存在悖论,如果抉择不当则会造成不利后果。如果过于片面强调便于当事人诉讼甚至可能失掉司法的中立性,导致司法效率的低下、浪费司法资源;相反,过于片面强调便于法院司法审判,则会导致基层司法脱离了群众路线的方针,无法真正实现司法为民。人民法庭司法运作的再定位与职能变革
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经过认识调查研究,结合全市人民法庭的司法实践,认为应对人民法庭工作进行重新定位并对其职能进行相应的变革。
一、定位下移,全面覆盖,难易分流,成为司法体系的基石。(一)恢复区县政府所在城镇的法庭设置(如城关法庭),增加法庭数量缩小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不再单纯按照行政区划、城乡区分设立法庭,实现法庭辖域对社会纠纷的形式上和初步性的网格化全覆盖,缩小人民法庭的辖域。
(二)设置法庭级别管辖标准和指定受理案件类型,建立案件立案分流机制。
(三)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系属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法庭庭长向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长同意后,可将案件移送机关民事庭继续审理。
(四)人民法庭的审判运行机制、人员配置和物质装备也要与其新的定位和功能相适应。审理案件应当以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为主要手段,实现巡回审判的常态化,提倡诉讼调解的中心主义,作为诉非衔接的基础纽带和涉诉信访维稳的第一道防线。
(五)如同“应试教育”一般,审判质效管理目标考核机制也应当对人民法庭设置专门的考核指标,不同于对机关民事庭的考核,对法庭工作起到引导和倒逼作用。
二、在基层司法中贯彻群众路线,人民法庭应当成为司法在人民群众中的触角,是体现“为民司法”的最先“窗口”。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多涉及基层群众个人利益,是贯彻为民司法的重要阵地。社会转型阶段的矛盾多发性、我国司法的“人民性”都决定了司法社会化的结果,人民法庭的工作就应当适应和体现司法社会化、群众化。
(一)做好诉讼服务工作。目前眉山两级法院均建设了以导诉制度、窗口服务、诉讼辅导为主要内容的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由于人员和办公条件的限制显然无法和法院机关看齐,但是人民法庭也应当制定相应的诉讼服务制度,至少应指定专人承担诉讼服务工作。
(二)明确审理案件运行机制的群众性。当前的诉讼调解机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要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必须明确几点:第一,要将诉讼调解与诉非衔接结合起来,在诉讼中要充分利用好委托调解、邀请调解、联合调解,争取当地村社集体组织、基层党委、政府的支持,灵活开展调解工作;其次,调解不是万能的,更不是“和稀泥”、“拖时间”,“当判则判”是对人民法庭调解工作的重要补充;再次,法官的业务素质不仅是法律适用,调解技能也是法官培训的重要内容。最后,还要注意调解后的延伸。
(三)以“两便”原则为指导,提高诉讼效率,实现高效司法。既然人民法庭审理的多是简单、小额、人身性强的民事案件,那么就要求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对简易程序制度进行重构,解决简易程序“不简”的问题。
(四)加强法官和群众的联系,保持法官和群众的“鱼水”关系。全市法庭62名在职人员,在法庭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仅有33人,而固定居住在法庭所在乡镇的仅有7人。这样的法官,连群众都不认识,社情都不熟悉,如何谈及落实群众路线呢?首先,要保持法庭法官的稳定性,不要轻易调动。其次,应当通过互动和司法公开来增进群众和法官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彼此感情。当然,还要强化人民陪审制度。
三、体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纽带作用,成为诉非衔接工作的“展示窗口”。社会转型时期的纠纷矛盾多元化必然要求解决的多元化模式。就法院而言,法律的非万能性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司法不能成为社会矛盾高压的“总阀门”。人民法庭不堪诉讼重负,更应探讨诉讼外的纠纷解决途径。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中,司法因其专业性和权威性而无法袖手旁观。但结合社会实践,司法主导多元化纠纷解决又会使得法院不堪重负,因此要让党政在这种纠纷解决机制中担当主导地位,而法院则必须责无旁贷地担当纽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