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省也成为全国第一个就医疗纠纷预防和调解进行地方立法的省份。
《条例》明确了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在预防纠纷、加强调解、防止“医闹”等方面的工作职责,确立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设立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或者配备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人员,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职责,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在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方面,《条例》提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也可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还可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围堵就医通道;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 ( 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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