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朝阳院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结合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从四个方面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调查员出庭制度,为法院准确量刑、法庭教育和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提供了重要参考,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目前朝阳院已开展社会调查员出庭35次,并基本实现社会调查员每案出庭,5名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归了校园,多名未成年人得到依法从轻处理。该院社会调查员出庭制度在中国法学会、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联合举办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大型主题征文和创新事例征集活动”中被评为最佳事例。
一、出台规范性文件,为社会调查工作提供机制保障
2012年6月朝阳院成为北京市检察机关社会调查试点单位后,开始探索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建立社会调查工作合作机制,签订《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合作办法》,并与朝阳区综治委、团区委、区法院、区公安分局、朝阳团区委单位联合出台《北京市朝阳区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保障社会调查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
二、建立社会调查员队伍,加强社会调查员出庭制度的人力、财力保障
一是积极协调,力促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社会调查工作人员成立专门的社工事务所——北京市心声社会工作事务所,建立有20余人组成的专门社会调查员队伍,人员涵盖法律、心理、犯罪、社会学等专业,同时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门培训,保证了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的专业素质;二是专门划拨社会调查工作经费,保障社会调查全面可持续的开展。区法院也专门拨付专项资金,对出庭的社会调查员进行交通、用餐补助。
三、细化社会调查员出庭程序,保障社会调查员出庭制度规范运行
2013年初进行社会调查员出庭试点,并逐步细化了社会调查员出庭的程序:一是法庭调查阶段,社会调查员出庭时间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出示证据材料后,出庭条件是公诉人向法庭申请并获法庭允许,社会调查员宣读社会调查报告,报告包括被告人的成长环境、教育环境、监护状况;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心理状况、交际情况;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再犯危险性、回归社会可能性三方面内容。二是法庭辩论阶段,社会调查员对被告人的量刑情况阐述意见,公诉人依据案件事实证据和社会调查报告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提出意见。三是法庭宣判阶段,法院参考社会调查报告的意见进行刑罚裁量。最后,法庭、公诉人和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帮助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四、加强理论与实践研讨,深化社会调查员出庭制度
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创新的思路进行探讨和研究,其中《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社会调查材料的法律性质》一文,荣获“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大型主题征文活动二等奖。2013年7月,朝阳院联合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共同召开“社会调查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针对社会调查工作尤其是社会调查员出庭工作听取社会多方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将征集到的优秀论文编纂成《社会调查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论文集》,社会调查员出庭制度理论研究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