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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帮申诉人讨回损失

2014-03-27 09:25:1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2014年3月12日,山东省临沭县检察院收到临沭街道毛官庄村村民李红送来的写着“秉公执法,为民解忧”的锦旗。“多亏你们帮俺追回了被法院错误执行的2万块钱,挽救了俺重组的家庭,俺今天终于过上和睦安稳的日子了,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李红握着该院民行检察科科长丁雪芹的手,激动地一再致谢。

    事情的来龙去脉还得从头说起。2013年底,李红到临沭县周庄农村信用社支款准备置办年货时,被信用社告知其存款2万元被临沭县法院强制执行。自己的2万元血汗钱不翼而飞,李红很恼火,回家后告诉丈夫刘江(化名),丈夫不但不理解,反而恶语相伤误会她,婚姻再次面临破裂,李红更加伤心。

    情绪激动的李红到临沭县检察院派驻临沭检察室反映,检察室受理后积极协调转办,李红遂到临沭县检察院民行部门申诉,要求临沭县法院全额返还个人合法存款、追究相关执行人员责任、赔礼道歉,并要逐级反映,诉之于媒体等。临沭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引导申诉人李红去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及时对该案进行调查,终于摸清了具体情况。

    原来,申诉人李红与宋华(化名)原系夫妻,二人于2009年8月20日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李红与刘江结婚。2009年11月23日,宋华在临沭县邮政储蓄银行贷款8万元做生意,后因经营不善,贷款未能付齐,截至2010年11月23日,宋华尚欠本金27265.49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其担保人也未能承担保证还款责任。2010年12月1日,银行起诉至临沭县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偿还上述贷款。临沭县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宋华偿还以上贷款,其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2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县法院在执行宋华等人财产未果的情况下,既未经核实,也未依法告知李红,便于2013年10月份擅自将李红与刘江婚后存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2万元存款冻结,后划拨给邮政储蓄银行。

    查明情况后,检察官认为县法院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第一,在执行过程中划拨的2万元存款并非李红与宋华的共同财产。李红与宋华已于2009年8月20日离婚,而该案所涉及的宋华贷款时间为2009年11月23日,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李红对离婚后产生的该笔贷款并无偿还义务。其次,县法院在查封、扣押以及划拨李红财产过程中,并未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程序违法,影响了李红合法权益的伸张。

    针对上述情形,临沭县检察院于2014年1月17日向县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明确指出临沭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审查事实不清,送达程序违法,错误执行申请人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235条之规定,为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建议其在一个月内依法纠正违法情形,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临沭县检察院。

    临沭县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非常重视,针对检察院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了专门审查,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执行异议裁定书,通知临沭县邮政储蓄银行将错误执行李红的款项划拨到临沭县法院账户。

    2014年1月29日,临沭县法院将追回的本金2万元及利息516元全额返还给李红,并于2014年2月11日将处理情况作出函复,及时送达临沭县检察院。至此,该案案结事了。

    原本打算进一步上访的李红拿到失而复得的2万元血汗钱后,过了一个祥和喜庆的春节,与其丈夫刘江也和好如初,为表达对检察官的感激和赞美,便有了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