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政法队伍管理和纪律作风建设,进一步解决政法机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特制定本禁令。
第一条 严禁对求助群众采取冷硬横推、耍特权、抖威风、吃拿卡要。
第二条 严禁接受案(事)件当事人及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请客送礼和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三条 严禁参与赌博和非执行公务进出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第四条 严禁参与娱乐场所等经营性活动,或为违法经营活动提供庇护。
第五条 严禁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第六条 严禁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第七条 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涉案人员和被监管人员。
第八条 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具和警(公)车私用。
凡违反上述禁令之一的,一律停职;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单位屡发上述违纪违法问题的,追究领导责任。
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