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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院长:以司法之力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2014-03-26 10:44:0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以司法之力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忠厚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作了系统阐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大部署,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引入历史新阶段。

  一、法治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以及法治中国的战略决策,是科学运用历史思维、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方法,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的丰富与发展。

  法治中国的战略决策,深刻把握了历史发展规律。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是由专制走向民主、由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是人类文明长期发展取得的共同成果。法治中国的战略决策,是对人类社会法治文明成果的继受与发扬。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历程来看,法治中国也是我党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基础上作出的重大选择。正如邓小平同志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后强调指出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十六大强调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十七大将依法治国列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充分体现了我党在执政治国理念上的重大转变。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依法治国取得重大阶段性成绩。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中国的战略决策,是对我国所处法治阶段的准确判断,是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是对历史宝贵经验的科学运用。

  法治中国的战略部署,始终贯穿了系统思维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论断把法治中国由一个宏观目标变为更加明确、具体的系统性方案。在这一宏图中,法治中国是总目标,基本要求是坚持“三个依法”、“三个法治”。这“三个依法”、“三个法治”紧密关联、层层递进、有机统一。在“三个依法”中,依法治国是大方向;依法执政是对执政方式的根本要求,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依法行政则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具体体现。在“三个法治”中,要求将国家、政府和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不分主次“一体建设”、协调推进。如何具体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2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给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系统指引。这些论断,勾画出一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法治中国是总目标、总蓝图;基本要求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体路径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法治中国的战略思维,充分体现了唯物辩证法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一战略思维紧紧抓住了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两大核心任务:一是改革发展;二是长治久安。对于如何全面深化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2月28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一论断是法治思维的最大体现。既给改革规则定了调,又用辩证思维对改革创新与依法办事的对立统一关系进行了阐述和指引:如何处理一些改革设计可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矛盾?就是要“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一方面,要通过法律论证来分析其合法性;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的立改废来解决其合法性。此外,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必须依靠法治,正所谓“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只有以法治思维来化解社会矛盾,才能形成靠法律、依程序就能解决好合理合法诉求的良好风尚,才能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历史反复证明,一个成熟的社会制度必须依靠法律,善于运用法律的国家才能充满活力且长治久安。

  二、法治中国面临的新课题

  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取得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当前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对法治中国建设形成阻碍,主要有:

  在法治认识方面。法治尽管已经成为一种广泛共识,但仍然还有一些不良思想倾向。有的对待法治像是“叶公好龙”,挂在嘴上,写在纸上,而一旦落到自己头上,尤其是对其形成极大约束时,就十分抵触;有的把法律视为工具,法律对我有利就服从,法律对我不利就不执行甚至肆意践踏;还有的不能正确对待法治的代价。法治并非完美的治国理政方式,而是“相对合理”的。法律的滞后、司法重程序讲证据等特点决定了厉行法治有时需要代价。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只愿接受法治之利,而不愿承受法治之弊;只愿享受法律权利,而不愿履行法律义务。

  在有法可依方面。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有的没有及时制定新法予以规范,有的现行立法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及时修改的没有及时修改。还有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如不少法律条文只是表明了原则和价值导向,没有对应的责任条款,导致这种“倡导性立法”无法落实,不但没有作用反而有损法律权威;有的立法对基层、对实际情况把握不准,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等等。

  在法律实施方面。无论在行政执法抑或司法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其中既有不公正的问题,又有不公平的问题;既有不规范的问题,又有权力滥用的问题。特别是在司法领域,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

  在法律权威方面。现阶段,从宪法到一般法,都还没有获得应有的足够权威。漠视宪法、法律的规定,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囿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足,司法权威也不理想,不尊重、不信任、不履行法院裁判的现象屡见不鲜。我们对近十余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做过一个统计,发现在已结执行案件中,自动履行的比例一般在35%以下,且总体上呈逐年下降趋势。更有甚者就是暴力抗法,冲击法院、攻击法官。

  在法治环境方面。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思潮交织,多元文化碰撞,传统道德受到挑战,社会诚信考验重重,使得法治中国建设的环境面临不少新老课题。集中表现为全社会自觉尊法信法守法的风气还不浓:有的利用权力不当干预、破坏法律;有的利用舆论炒作个案、歪曲法律;有的利用闹访施加压力、挑战法律。这些成为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乃至法律权威的重要原因。

  三、法治中国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

  建设法治中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领协调推进,而司法在其中担负着重要角色: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力军,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力量;又是法治中国的必要保障,法治中国建设需要通过司法来矫正和制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也是法治中国建设达到何种程度的最直观的衡量标尺,法治中国实现如何,可以从公正司法程度上判别出来。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历史新起点上,面对上述新的时代课题,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以司法之力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要以司法的强制力营造稳定环境。建设法治中国,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国家的长治久安,是13亿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是实现“两个100年”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基本保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司法应当切实履行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职责,以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谐社会并不要求消除矛盾,而是要求矛盾尽可能通过理性的方式化解。在传统道德、习俗等方式无法化解矛盾时,司法应当成为权利救济的理性途径。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多发,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度大。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始终贯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确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维稳与维权之间的关系,倡导形成靠法律、按程序就能解决好合理合法诉求的行为习惯和社会风气。

  要以司法的规制力维护法制统一。建设法治中国,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司法与立法是共融互通、协调发展的关系,立法是对司法的规则指引,司法是对立法的具体执行,也是立法完善的重要驱动,司法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要通过严格公正的司法,执行着法律规则,规制着人们行为,将文本中的法律精神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要求,维护和宣示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力,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另一方面,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法律空白或疏漏,要科学行使好个案性的裁判解释权和普遍性的司法解释权,明确裁判标准,统一司法尺度,维护法制统一。此外,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立法需要,要积极提出立法建议,推动立法完善,奠定好法治中国“良法之治”的根基。

  要以司法的监督力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中国,需要法治政府作表率。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的管理任务,执行、实施着80%以上的法律法规,法治中国的实现程度与其法律执行状况息息相关。司法与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两个主要途径,要注重发挥司法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好司法审查职权,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要针对司法实践反映出来的行政管理疏漏,充分运用行政审判白皮书或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政府完善管理法规或制度,提升法治政府水平。

  要以司法的拘束力维护法律权威。建设法治中国,需要坚决维护法律权威。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是党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必须坚决维护。司法权威是法律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获得权威的必要保障,是树立和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的必然要求。要针对当前司法裁判拘束力较弱的实际,既立足于司法自身建设,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提公信,以公信树权威,又要建立健全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的刚性制度,加大执行威慑和联动机制建设力度,特别要从国家层面高位推动、系统设计社会诚信体系,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与法制建设对接起来,增加违法的成本,彰显诚信的益处,形成守法的自觉。要依法维护好司法的既判力,进一步规范上下级法院的审级关系,不断完善申诉和申请再审程序,努力实现诉权保障与司法既判力的衡平。要大力推进涉诉信访体制机制改革,将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切实做到法律问题解决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实际困难救助到位、违法闹访处置到位,切实防止信访对公正裁判和司法权威的冲击。

  要以司法的示范力培育法律信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培育法律信仰,形成全民尊法守法的文化氛围。要高度重视司法在培育法律信仰上的重要作用,一方面,通过严格公正的司法来惩治违法与犯罪,保障平等与人权,实现公平与正义,以自身公正、廉洁、为民的行为示范,带动人们自觉守法、切实信法。与严格执法相比,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对于培育法律信仰具有更为重要的示范意义;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庭审的宣传教育功能,充分利用生动鲜活的案件素材,加大公开审理力度,倡导巡回审理方式,将庭审开在田间地头,开到街道社区,让更多的公民旁听案件审理,使剧场化的庭审转变为广场化的普法实践,努力增强广大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人们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矛盾纷争和表达利益诉求。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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