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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惠安:多重保障机制提升证人安全感

2014-03-26 10:10:2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1月15日上午,吴某诈骗案在福建省惠安县法院开庭。庭审时,检察院申请出庭作证的3名证人,依次出现在证人席上,如实应答法官、公诉人、辩护人的交叉询问。尽管吴某从公安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庭审过程拒不认罪,但法庭采信了证人经过当庭质证的证言及相关证据,对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证人出庭,曾被喻为“千呼万唤”难出来,但在惠安县检察院,自2013年以来,公诉案件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不论是检方、辩方申请,还是法院要求证人出庭的,所有证人都能如约而至,准时出现在证人席上。截至今年2月,已有21个案件40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包括普通证人12名、被害人15名、侦查人员13名。

    从庭下到庭上,从幕后到前台,在距离上只是一小步,但对普通证人而言,从庭外提供证词,到庭内当面作证,不只是简单的空间距离。让关键证人迈出关键的一步,走到法庭上履行作证义务,需要公检法紧密协作配合,以及多重保障机制在支撑。

    这个问题不简单

    对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修改后刑诉法第187条作了明确规定。但,尽管法有明文,证人出庭作证,从来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证人能不能来,总是让办案人员捏着一把汗。

    2013年7月2日上午,闽西北某法院开庭审理陈某贩卖毒品案,法院依申请,3天前已向3名证人发出出庭通知书,证人离县城不到一小时的路程,但开庭时,一个证人的身影也没见着。事后得知,3名证人不是不能来,而是不愿来。不来的主因是,他们与陈某都是同村人,旁听席上坐着陈某的家人,碍于情面,不想在法庭上再“得罪”乡亲一次。

    惠安县检察院试水证人出庭作证,始于2012年9月公诉的一起共同盗窃案。该案3名犯罪嫌疑人在店铺内以买东西为掩护,实施偷盗行为,案发后均不供认犯罪事实。案情虽简单,但主要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赃物及被害人辨认笔录。该院公诉科长陈小巍介绍,这个案件出庭作证的,是具有证人身份的被害人,让其出庭作证,讲述现场情景及相关细节,既是补强证据揭露犯罪的需要,也是公诉部门为迎接修改后刑诉法实施的一次实战演练。

    “由于被害人的出庭,3名被告人当庭承认了在店内作案的事实。”陈小巍说,如果不是证人当庭当面作证,而是由公诉人宣读被害人的笔录,现有证据证明力不足很难促使被告人认罪,也达不到指控的效果。

    实际上,被害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还是“非典型”的证人出庭,毕竟被害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出于挽回自身损失的考量,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情、揭露犯罪,比起当事人之外的普通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会少了顾虑和难度。

    何以千呼万唤

    惠安县检察院初试证人出庭,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调动了他们开展这项工作的积极性。该院检察长许金标说,2013年初,泉州市检察院在基层院开展推选“一院一亮点”工作,院里就把证人出庭作为工作亮点来培育和推进。一年间,有17件32人出庭作证,这对2012年以前从未有一个证人出庭比,无疑前进了一大步。其中,以检方申请证人出庭为主导,共28人,占87.4%。

    不过,从数据上分析,该院证人出庭件数占普通程序案件的6.32%,这个比例不算高的数字,以及证人出庭件数、人数却高居全省基层院之首,其中出庭证人占全省证人出庭总数13.2%。可以想见,证人出庭从纸上规定,到实际操作、常态推进,还有不少问题和困难未解。

    由于没有通知证人到庭作证,或通知后证人未到庭,庭审质证方式还是“外甥打灯笼——照旧(舅)”:对公诉人宣读的证人笔录进行质证,如果对该份笔录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提不出足以推翻的证据,该证人证言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普通证人不出庭主要有三种情况:不敢出庭、不愿出庭和不想出庭。”陈小巍认为,三种情况各有原因:不敢出庭是担心受到打击报复;不愿出庭是因与被告人有邻里、朋友或工作关系,担心以后难相处;不想出庭的则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当然,还可以有理由:我来出庭,车费、住宿费的钱谁出?谁给误工补贴?

    从惠安县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看,每年大约有5%至10%的案件存在被告人零口供或翻供的情况。而证据上“一对一”的刑事案件,零口供及翻供的现象并不少见,此时,被害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尤为关键,但这类案件涉及性侵害的居多,由于涉及隐私,被害人大多也不愿露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证人出庭作证案件少,还有执法部门及办案人员自身的原因。如,一些侦查人员出于“重破案、轻断案”思维,对自己作为证人出庭存在消极态度和畏难情绪。此外,证人出庭从提出申请或通知到确保证人出庭,都会加大办案部门的工作量,且证人出庭必将拖延庭审时间、增加庭审难度,甚或引发庭审后当事人亲属与证人冲突,激化矛盾等风险。以上种种原因导致各部门推进证人出庭工作积极性不高,没有共同形成规范制度。

    因案施策提升安全感

    “现实告诉我们,让证人出庭,不是庭前发个通知可以坐等而来,需要做大量细微入致的工作。”陈小巍告诉记者,对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该院注重交流沟通,了解其性格、心理、工作、家庭、经济状况,综合分析不肯出庭的原因,采取因案而异,因人施策的办法。

    如,针对怕报复的顾虑,“量身订制”具体保护措施,展示司法机关保护证人的责任和能力,为他们消疑虑卸包袱,促成证人大胆出庭;对认为出庭伤情面的,重在说服疏导;对法律不理解的,突出释法说理,阐明权利义务。由于措施得力、方法得当,去年以来,该院申请的证人都如期出庭作证。

    被告人陈某涉嫌抢劫,案发后,陈某之兄曾放言,谁敢说出对弟弟不利的话,就和谁过不去。而检方申请出庭的该案被害人和3名证人听闻后,均表示不敢出庭作证。了解详情后,该院和公安部门专门制定庭审前后保护措施,并征得他们同意,在开庭前一天把他们接到县城,确保第二天准时出庭。

    2013年8月15日,案件如期开庭。此前的思想工作,加上保护措施,打消了被害人和证人的顾虑,他们分别出庭,大胆陈述、作证,公诉人通过庭审质证,击破被告人陈某的虚假供述,法庭据此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陈某没有上诉。庭审结束后,公安机关派警车专人护送被害人和证人回家,并留下联系方式,一旦人身受到恐吓,马上出警。至今,他们并未打过报警电话。

    惠安检方主动而为,“推”着证人出庭工作往前走,逐步在探索实践中形成机制,走上规范化轨道。在2013年8月,该院牵头与法院、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证人(含被害人、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人的出庭程序及保障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对上述人员应出庭作证的情形,及启动证人出庭的申请、通知,保障证人相关责任主体及经济补偿等,都作出较为详尽和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确保证人出庭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

    三个成效初显

    “证人是活的,书面证言却是‘死’的。法官当面听取证人的陈述,并适时发问,被告人与证人之间当面对质,利于当庭查明真相。”陈小巍说,证人出庭工作推行以来,办案人员更加注重对关键证据的审查与核实,庭审应变能力、驾驭能力明显增强,公诉案件质量有了较大提升,三个方面的成效已初显出来。

    指控犯罪更加有力,有效化解被告人零口供、翻供困境,确保准确定罪。在办理被告人何某强奸一案中,被告人主动投案,但是零口供。经过召开庭前会议,控、辩双方达成让被害人出庭作证的共识。庭审中,被害人当庭指控,很快击破了被告人的心理防线。被告人当庭认罪并向被害人道歉,被害人也当场表示原谅。法院据此认定自首情节,以强奸罪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强化了程序和证据意识,有效印证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确保准确量刑。林某盗窃案,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报失的金额出入较大,影响量刑档次。承办人细致审查证据材料后,主动向被害人询问被盗情况,发现被害人未向公安机关提供被盗物品清单及进货清单后,说服被害人出庭作证。庭审中,被害人出示了清单,客观描述被盗现场的具体情况,被告人无言以对,法院当庭采信了被害人陈述。

    规范了执法办案行为,有效补正侦查瑕疵,形成侦诉合力。检方主导推动证人出庭,特别是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强化了侦查人员“破案”与“断案”相统一意识,进一步规范取证行为。杜某开设赌场,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提取到一个装有15万元赌资的单肩包,提取笔录中表述为无主单肩包,杜某也不承认包为其所有。公诉人向侦查人员了解到,因杜某拒不在提取笔录上签名,故在提取笔录中表述为无主包。针对这一证据瑕疵,该院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抓捕及提取过程,排除证据瑕疵。结果,两名侦查人员一出庭,被告人即当庭认罪,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惠安县检察院提供的数据显示,有证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证据被当庭采信率为92.3%,有罪判决率百分之百。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