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上午,吴某诈骗案在福建省惠安县法院开庭。庭审时,检察院申请出庭作证的3名证人,依次出现在证人席上,如实应答法官、公诉人、辩护人的交叉询问。尽管吴某从公安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庭审过程拒不认罪,但法庭采信了证人经过当庭质证的证言及相关证据,对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证人出庭,曾被喻为“千呼万唤”难出来,但在惠安县检察院,自2013年以来,公诉案件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不论是检方、辩方申请,还是法院要求证人出庭的,所有证人都能如约而至,准时出现在证人席上。截至今年2月,已有21个案件40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包括普通证人12名、被害人15名、侦查人员13名。
从庭下到庭上,从幕后到前台,在距离上只是一小步,但对普通证人而言,从庭外提供证词,到庭内当面作证,不只是简单的空间距离。让关键证人迈出关键的一步,走到法庭上履行作证义务,需要公检法紧密协作配合,以及多重保障机制在支撑。
这个问题不简单
对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修改后刑诉法第187条作了明确规定。但,尽管法有明文,证人出庭作证,从来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证人能不能来,总是让办案人员捏着一把汗。
2013年7月2日上午,闽西北某法院开庭审理陈某贩卖毒品案,法院依申请,3天前已向3名证人发出出庭通知书,证人离县城不到一小时的路程,但开庭时,一个证人的身影也没见着。事后得知,3名证人不是不能来,而是不愿来。不来的主因是,他们与陈某都是同村人,旁听席上坐着陈某的家人,碍于情面,不想在法庭上再“得罪”乡亲一次。
惠安县检察院试水证人出庭作证,始于2012年9月公诉的一起共同盗窃案。该案3名犯罪嫌疑人在店铺内以买东西为掩护,实施偷盗行为,案发后均不供认犯罪事实。案情虽简单,但主要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赃物及被害人辨认笔录。该院公诉科长陈小巍介绍,这个案件出庭作证的,是具有证人身份的被害人,让其出庭作证,讲述现场情景及相关细节,既是补强证据揭露犯罪的需要,也是公诉部门为迎接修改后刑诉法实施的一次实战演练。
“由于被害人的出庭,3名被告人当庭承认了在店内作案的事实。”陈小巍说,如果不是证人当庭当面作证,而是由公诉人宣读被害人的笔录,现有证据证明力不足很难促使被告人认罪,也达不到指控的效果。
实际上,被害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还是“非典型”的证人出庭,毕竟被害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出于挽回自身损失的考量,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情、揭露犯罪,比起当事人之外的普通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会少了顾虑和难度。
何以千呼万唤
惠安县检察院初试证人出庭,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调动了他们开展这项工作的积极性。该院检察长许金标说,2013年初,泉州市检察院在基层院开展推选“一院一亮点”工作,院里就把证人出庭作为工作亮点来培育和推进。一年间,有17件32人出庭作证,这对2012年以前从未有一个证人出庭比,无疑前进了一大步。其中,以检方申请证人出庭为主导,共28人,占87.4%。
不过,从数据上分析,该院证人出庭件数占普通程序案件的6.32%,这个比例不算高的数字,以及证人出庭件数、人数却高居全省基层院之首,其中出庭证人占全省证人出庭总数13.2%。可以想见,证人出庭从纸上规定,到实际操作、常态推进,还有不少问题和困难未解。
由于没有通知证人到庭作证,或通知后证人未到庭,庭审质证方式还是“外甥打灯笼——照旧(舅)”:对公诉人宣读的证人笔录进行质证,如果对该份笔录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提不出足以推翻的证据,该证人证言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