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中院法官到监狱开展教育座谈,为服刑人员释疑解惑。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的法律、纪律责任。
人民法院如何履行好减刑、假释审判职能,让罪犯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感受法律的权威与温情,改过自新;怎样更好地发挥减刑、假释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减压阀”的作用,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秉持公开透明的司法理念做了有效探索。近日记者赶赴郴州,对他们的经验进行了采访。
■用100%的听证
赢得100%的公信
2014年1月7日早晨,天刚蒙蒙亮,雨天路滑、寒风刺骨。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的5名法官整装待发,他们将前往郴州监狱,对423名呈报减刑、假释的罪犯集中进行公开听证审理。
“邓某,你服刑期间的奖惩情况怎样?请如实陈述。”
“雷某,你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处追缴赃款27万元,履行情况怎样?”
“谢某,你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赔16万元,民事赔偿款有没有执行到位,与受害人家属取得联系没有?”
听证会上,法官们对每一个听证对象的发问,都紧扣案情,不遗漏一人,不疏忽一处。
“你们有什么疑问可以向我们提出。”审判长话音一落,几个第一次呈报减刑假释的罪犯争先恐后发问:
“为什么我的考评分与袁某一样,袁某可以呈报减刑一年半,我却只能呈报减刑一年?”
“为什么唐某的附带民事赔偿款只赔偿了2000元,他的减刑呈报没被退回,而我的减刑呈报却被退回。”
针对大家的疑问,法官们逐一细心回答。不回避,不偏袒,用法律和事实说话。
“杨某,你的分数虽累计符合减刑条件,但你的违纪扣分情况较多,这也是你2006年服刑到现在才被呈报减刑的原因之一,希望你珍惜机会,好好改造。”法官们的回答让旁听的200多名服刑人员对怎样改造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有了一本明白账。
郴州中院充分尊重罪犯的合法权益,坚持每一起案件都公开开庭听证,让他们在每一次的听证会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13年,郴州中院对1652件呈报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
该院形成了庭前调查公示、庭中广泛参与、庭后回访答疑交融一体的规范化听证审理模式。做到庭前考核、庭审听证、庭后考察“三结合”。合议庭初评结果和最终裁决结果均向检察机关、刑执机关、服刑人员进行公示。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同时邀请当事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旁听,主动接受监督。
在审理过程中,多方听取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服刑人员的意见,综合评判,进一步加大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透明度。通过听证,实现了对减刑、假释提请程序的有效法律监督,促进了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规范化。
“法院的公开听证让我和狱友们心服口服,我们看到了希望,也给我们指明了方向,我一定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出狱。”服刑人员王某恳切地说。
■撬开破解财产
执行难题的突破口
“郴州地处湖南省最南端,是连接湘粤赣的中心枢纽。辖区内有郴州和桂阳两所监狱,共有服刑人员5000余人。其中,郴州监狱是省内有名的重刑犯监狱,68%以上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服刑人员,30%为死缓、无期人员。”郴州中院审监庭庭长陈安波介绍说。
2011年,郴州中院在调研中发现,大量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财产刑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得不到执行,使生效判决成了“白条”,让一些罪犯在经济上钻了空子,而且严重影响到司法公信。
如何更好地发挥减刑、假释在破解执行难题中的“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郴州中院找到了突破口。2011年,郴州中院率先探索对服刑人员执行财产刑进行立案执行。
2012年12月的一天,曹奶奶接到法院的电话又惊又喜。惊的是,三年多的上诉上访,吃了很多闭门羹,也习惯了别人无奈的摇头,今天法院竟然主动联系到她。喜的是,祖孙俩的生活费终于有了着落。
事情源于2009年,彭某与同伙在一次打架斗殴中致受害人曹某死亡。彭某因故意伤害罪入狱。案发时彭某还是未成年人,没有生活来源。彭某闯下的滔天大祸,无疑让原本穷苦的彭家炸开了锅。彭某的父母绝望至极,却也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我也是没有办法,儿子是家里的顶梁柱,他走了,家也塌了……”2012年12月14日,法庭上的曹奶奶握着法官的手一直在抖。长期的辛苦劳作加上家庭的巨大变故,让这位本该享受天伦的老人更显衰老了。
在曹某去世一年后,曹某的妻子因无力承担上有老下有小的生活重担,选择了离家出走,留下曹奶奶和嗷嗷待哺的小孙子。
“老人家,您不要太伤心,保重身体最重要!”郴州中院审监庭庭长陈安波认真听老人家述说的同时安抚着曹奶奶,“经过这几年的改造,彭某对自己犯下的罪悔恨不已,他的父母决定把几年来攒下的钱赔偿给您,也请求得到您的谅解。”
不一会儿,彭某的父母到了。他们带来的,除了4.8万元赔偿款之外,还有一封彭某在监狱里写给曹奶奶的信。
“尊敬的曹阿姨,我知道您可能不愿意听到我这么称呼您,但我还是希望能得到您的原谅!”法庭上,彭爸爸代替儿子念着这封信……
“都是爹妈身上的肉啊,能好好悔改,赔偿也到位了,过去的事都算了,不提了!”接过赔偿款,三位老人都流下了热泪……
罪犯彭某因履行了赔偿责任,且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依照法定程序减刑一年,提前出狱,获得新生。
“郴州中院将财产刑执行和民事赔偿的履行情况作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的重要依据。”分管审监工作的副院长曹文杰介绍说,实际工作中,该院及时处理好服刑人员与受害方的申诉、控告,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处理,件件有回复,赋予受害人对法院减刑、假释的“发言权”,促使罪犯主动履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
2012年以来,郴州中院受理执结财产刑案件318件,执结金额520余万元。一些长期执行未果的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得以执结。
该院对有能力履行却企图逃避财产刑的减刑、假释呈报予以坚决退回。特别是对职务犯罪,严格审查,主动堵住减刑、假释的“腐败漏洞”。
2013年12月,罪犯方某呈报减刑。经审查,该犯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获刑,被处没收财产25万元,但并未履行,郴州中院向罪犯释明法律后坚决予以退回。
2013年,郴州中院因财产刑未积极履行、减刑间隔期不够、呈报不规范等原因共退回减刑、假释呈报案件51件。
回访不缺位
温暖如阳光
社区矫正是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着力点,如何延伸审判职能,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不越位、不缺位,郴州中院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用司法的阳光温暖矫正人员,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陈某,曾是一名卡车司机。2008年的某个夜晚,忙完一天工作的陈某像往常一样开着卡车回家,一不小心撞翻了路边一辆手推板车,由于天黑且回家心切,他以为只是闲置在路边的空板车,就没太在意,继续开着车回家了。
当警察找到他时,他才知道自己闯下了大祸!当时被撞倒的板车下还压着一个人,因为天黑,压在板车下的人被发现时,因错过了抢救时间而死亡。陈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事故一出,对于陈家宛如晴天霹雳。新婚一年,孩子未满周岁,年老的父亲还得赡养,面对这一切,作为家中顶梁柱的陈某深知,自己害了家人的同时,也害了另外的一家人。
据郴州中院审监庭法官廖军介绍,“陈某是个老实人,也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服刑两年后,我们考虑到他家上有老下有小,还东拼西凑了一部分赔偿款给受害人,虽然赔偿款没有100%履行到位,但他在监狱表现很好,满足了假释条件,所以依法对其假释。”
假释后,陈某每个月都到社区报到,汇报思想情况。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法律知识进社区的讲座”。
“法官体恤我家的困难,在里面(指监狱)的时候,经常到家里来看望我的父亲。”陈某语气中带着感激。
“出来后,刚开始确实感觉抬不起头,毕竟坐牢不是件光彩的事情。”面对来访的法官,陈某毫不掩饰自己内心的感受,“感谢你们给我打气,是你们与社区市场联系,让我在市场上做起了鸡鸭销售生意。”
现在,陈某一家的收入虽然不高,但也能维持生计,之前欠下的赔偿款也陆续偿还了一部分,2013年又添了一个儿子,一家人和睦幸福。
“社区矫正人员需要我们的关怀,只有从心灵上感化他们,从行动上帮助他们,让他们真真切切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法官的温暖,才能确保不再次犯罪。”翻着一本本社区矫正人员的档案,陈安波向记者介绍,“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我们都逐一建档,并实行干警定点回访和结对帮教制度,对表现突出的矫正对象予以宣传表彰,对违纪的进行警示或建议依法收监”。
2013年,郴州中院共回访、帮教社区矫正人员122名,帮助解决实际困难50人次。近三年来,无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因违规或再犯而被撤销假释,无一因重新犯罪而被收监。
2013年,该院施行《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并贯彻落实《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明确了市、县两级法院相关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同时,建立了干警定点回访和结对帮教制度,采取“听、看、查、问、访”的方式延伸帮教工作,定期查阅社区矫正对象量化积分情况与思想汇报,对矫正对象扣减分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根据反馈情况实施有效防控教育,确保矫正对象“不惹事、不生事、不出事”,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记者 王银胜 曾 妍 通讯员 戴陈峰 李 婵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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