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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府败诉率高的法治深意

2014-03-24 11:25:4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内蒙古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一审败诉率

  据统计,自2011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一审败诉率连续三年在17%以上。

  这个数据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和自治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区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充分发挥了司法审查的监督职能。全区司法环境良好,依法治区进程深入推进。

  交叉管辖

  排除案外因素不当干预

  为保证全区各级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内蒙古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行政案件交叉指定管辖的若干规定,对被告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直接由地方中级法院管辖。对诉讼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起诉,中级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分别作出处理,要么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要么决定自己审理,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

  全区法院通过采取交叉管辖、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消除了许多地方人为干扰,确保了司法公正。2013年7月,内蒙古某市法院受理的一起征收拆迁案件,原告涉及到该院的一名干警,被告是当地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内蒙古高院果断将该案指定到B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B市中院依法公正审理,判令政府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有效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内蒙古高院在案件受理量相对较多的赤峰市、包头市先行试点,收到了较好效果。其中,赤峰市2013年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达22.97%,同比上升8.43个百分点。

  巧裁妙判

  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统一

  在审判实践中,全区各级法院行政审判法官不断提高裁判的说理性和艺术性,针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裁判方法,并做到情理结合,巧妙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对于被诉行政行为实体违法的,法院坚决判决被告败诉。例如,内蒙古X县工商部门对没有缺斤少两的商贩“乌龙”地进行了处罚,X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工商部门败诉。

  对于程序违法的案件则分情况对待,如果仅仅是被诉行政行为程序瑕疵,而这些瑕疵不足以影响到原告或第三人实体权益的,则在判决中实事求是地指出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但对于程序严重违法,已经影响到当事人的诉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则要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例如,发生在内蒙古D市某征收补偿案件中,被告政府没有按照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要求共同选择评估机构,而是自行指定了政府直属的评估机构,使公众产生合理怀疑,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法院判令政府重新评估后予以补偿。再如,内蒙古H市政府在没有完全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进行了施工建设并已建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确认政府行为违法或者撤销,会造成社会利益的巨大损失。法院因此判决被告补办手续,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政府尽管败诉也心服口服。

  判后答疑

  解开败诉行政机关心结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政府败诉,政府有时不能理解,认为自己很没面子。内蒙古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判后答疑工作,每逢遇到政府机关败诉的案件,法院的承办法官都会主动登门,与政府进行有效沟通,做好判后答疑和解释工作,让政府知道自己错在哪里、为什么会输了官司。

  内蒙古H市法院审理的某信息公开案件,李某等村民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征地的用途,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该市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理由是李某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公开的范围。而法院却判决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作出答复。

  判决后,该市政府不理解,认为该地涉及军事用途所以没有公开。裁判法院依据信息公开条例耐心地向政府解释,尽管原告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公开事项,但被告有义务答复申请人并说明不公开的理由,还向政府发出了司法建议。经过耐心细致地判后答疑,该市政府表示理解,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还给法院书面反馈了意见。

  编撰依法行政

  “法律宝典”

  自2011年以来,在内蒙古高院院长胡毅峰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倡导下,自治区高院行政审判庭每年编制《全区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针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司法建议。如建议地方政府和相关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民生类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在注重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同时,要通过行政行为依法适度调整各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和各种利益间的平衡,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坚持发展、民生、环境同等重要的原则,切实加强矿山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民生;在土地管理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土地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高度重视失地农牧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完善和适当提高补偿标准,着力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权利人提供的登记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实体与程序并重;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坚持“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做到既要维护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决策,又要保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务必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避免矛盾激化,引发不必要的行政纠纷和群体性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主席巴特尔在《全区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转发至各盟市旗县及区直行政机关认真学习,做到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超越和滥用职权等问题,加大协调化解行政纠纷的力度,并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王旭军 宋建波)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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