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司法腐败的严重危害,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性、紧迫性,要旗帜鲜明、敢于担当、积极行动、有所作为,在打好反对司法腐败攻坚战中发挥好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作用
□宋寒松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不仅严重败坏政法机关形象,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并强调“旗帜鲜明反对腐败,是政法战线必须打好的攻坚战。”司法腐败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天敌,也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为遏制和减少司法腐败作出积极贡献。
加大预防司法腐败力度的意义
近年来,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通过认真剖析司法腐败案件,我们发现,当前司法腐败主要表现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等。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故意偏袒一方,压制打击另一方;有的越权办案,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或乱罚款,乱收费,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祸害百姓;有的滥用强制措施,甚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有的执法犯法,弄虚作假,非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有的随意执法,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罪罚不当、出入人罪等等。
上述现象,虽然只是发生在少数司法部门和执法司法人员中,但其造成的恶劣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不可低估。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水流断可再续,源头脏则难以为继。司法腐败扰乱执法司法秩序,破坏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侵犯人民群众利益,危害社会大局稳定,侵蚀公平正义底线,被称为“最大的腐败”。它就像一个“毒瘤”危害党和国家的肌体,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割裂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们对此深恶痛绝。司法腐败若得不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切实有效保护,坏人就会更猖獗,歪风邪气就肆意横行,社会治安就不稳定,这势必动摇人民对法治的信心和对党的信任,危及执政党的地位和基础。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司法腐败的严重危害,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性、紧迫性,要旗帜鲜明、敢于担当、积极行动、有所作为,在打好反对司法腐败攻坚战中发挥好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作用。
司法腐败的发生机理
认清产生司法腐败的原因是治理司法腐败的前提和基础。从分析情况看,当前司法腐败现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一些执法司法人员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执法司法权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自觉不自觉地走上司法腐败之路。二是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严格,对违反法律制度纪律的行为听之任之、麻木不仁,最终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的问题。三是制约监督机制滞后,执法司法不公开、不透明,为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四是现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上的缺陷,造成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容易受到干扰,不能很好地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等。
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治对策
在研究司法腐败产生机理和防治对策时,尤其要注意研究司法行为特点,探寻符合司法规律的防治对策。检察机关预防司法腐败的总体思路是:充分运用司法腐败典型案例,加强犯罪分析和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过程中违法违规和不规范行为的预防,建立预测预警和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对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推动执法司法机关举一反三,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产生司法腐败的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开展深入预防调查,积极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言献策,消除滋生司法腐败的体制弊端。
一、深入开展以职业良知为核心内容的特色警示教育,坚定执法司法人员执法为民、公正廉洁的法治信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在执法司法领域开展警示教育,必须采取贴近执法司法工作实际、反映执法司法特点的特色教育形式,即围绕树立执法为民的职业良知、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开展坚守法治信仰的专题警示教育。要针对政法干警职业特点,开展以威慑、棒喝为主的警示教育活动,强化惩治的震慑、教化功能,让执法司法人员认清法律红线和纪律底线,形成控制犯罪的高压态势;要通过具体案例的解剖分析,昭示正义与良知,弘扬法律与道德,培养政法干警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进警察学院、进司法学院、进法官学院、进检察官学院活动,把法治信仰教育作为学习培训的必修内容;要注重发挥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特别是加强在监狱等特殊场所建设警示教育平台,打造警示教育精品、特色工程。
二、强化诉讼过程中违法违规和不规范行为预防,努力将腐败消灭于未然状态。司法活动具有明显的程序性、规范性,当执法司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工作规范开展活动,执法司法行为保持合理限度,其犯罪就会减少到最小程度。反之,一切司法腐败均源自违法违纪违规办案;无论腐败犯罪隐藏多深,均有不规范职务行为作其表现。在司法实践中,违规违法不等于犯罪,犯罪必定违规违法,但它们之间只有一念之差、一步之遥,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违规、违法和犯罪都具有危害性,只是危害程度和处罚方法有所不同;有一般违规违法的人,如果不及时改正、不加强措施防范,发展下去就可能导致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说,预防违规和不规范执法行为就是预防犯罪。
实践证明,司法腐败往往伴随着司法行为的不规范和违法违规,防治司法腐败的关键是对不规范司法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发现、防止和纠正。因此,防治司法腐败要立足于抓早抓小,注重对不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的早期预警、事中干预和事后处罚,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腐败。
强化诉讼过程中违法违规和不规范行为预防,要加强事前预防性监督措施,注重收集执法司法行为中暴露出的苗头性、趋向性、异常性变化信息,分层排查腐败风险点,研判、查找致罪因素,通过检察约谈、诫告谈话、发布预测预警报告等方式及时提示预警和督促,有效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等问题的发生,规避腐败风险。要注重运用技术性预防措施,比如监所检察部门推进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及时了解各种监管执法信息,对监管执法活动进行动态监督,就是一个很好的事前性预防措施。要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监督程序,落实监督责任,及时发现不规范司法行为和法律规定、诉讼制度等方面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促进司法裁量权有效制约和司法活动的合理规范与严密监控。
三、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推动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举一反三,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最近,针对张海立功减刑造假案的查办,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治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这是在认真总结张海案件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织密法网,扎牢篱笆,以健全完善的制度,压缩司法腐败的空间,减少和杜绝权力寻租的重要举措。
检察机关对查处的典型司法腐败案件,要做到一案一剖析,从完善法律规定和强化内部管理的角度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和推动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加强管理,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要对承担管理、执法、办案职责的重要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群建立管理制度,设置隔离墙、架起高压线。要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强化、细化落实法律的具体制度,切实做到法度明确,制约有力,监督到位,不留死角。要督促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长效机制,促进惩治成果更好地向预防成果转化,确保执法公正、司法廉洁。
四、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言献策,推动防范司法腐败的制度设计。查办和预防司法腐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防治司法腐败、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必由之路和根本之策。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公正、高效、权威、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将防治司法腐败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包含预防腐败内容的司法体制机制的顶层制度设计,推动将预防工作中形成的防范司法腐败的建设性意见和各种成果转化为具体的改革措施。要紧紧围绕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深化司法公开等司法改革主要任务,积极开展犯罪分析、预防调查、检察建议等预防工作,深刻剖析产生司法腐败的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提出符合司法规律特点,针对性、可操作性都很强的对策建议。要把建立健全防治司法腐败的预防、监督机制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推动立法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的建立完善,推动执法司法机关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