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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须被信仰

2014-03-18 08:36:1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的名言令人耳熟能详———“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正如康德所说的“道德律令”,“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毋庸置疑,伯尔曼的语境来自西方,其意向性在于构建现代西方法治的中世纪宗教基础,进而解决西方法律面临的现代性危机。不可否认,法律信仰对于“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诚如法学学者朱苏力所言,“信仰从来都不是、也无需一种言词的表白,而是一个人的活动所展现的他/她的存在方式。”这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是法治主体应然的价值确信,也是法治主体实然的制度认同。

    但是我们信仰法律吗?回答恐怕并不乐观。以新近被媒体关注的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为例,许多人热衷于对事件过程的猎奇解读,热衷于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道德臧否,而缺乏对诉讼过程本身程序公正和形式理性的自觉认同。此案中多名律师更是通过微博“曝料”等方式进行炒作,一再泄露对方当事人隐私、披露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情,试图引导舆论走向,进而影响审判———这些有违律师职业伦理的行为已经受到北京市律协的调查处理。这其中,固然有部分媒体推波助澜的因素,但公众的法律信仰不足也是重要原因。卢梭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我们为什么不信仰法律?原因很多,笔者认为,以下几个因素颇值考量。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智者色拉叙马霍斯认为,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这种观点实际上否认了实定法的自然法(高级法)背景,是西方决断主义法学(如施米特法学)之渊薮。我国在历经“三千年未有之巨变”后,礼乐传统崩坏,西方舶来的应然法观念又面临与中国社会的“接榫”问题,法律工具主义的观点就乘虚而入,并颇有市场。从历史的长时段看,公众对于法律的怀疑乃至不信任是社会主义法秩序形成过程中必然存在的现象。这恐怕是“不信仰法律”的“法内”原因。

    处于深刻变迁中的中国社会则成为“不信仰法律”的“法外”原因。传统中国社会的特质,正如费孝通指出,“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乃是一种“差序格局”。当代中国社会正处在“乡土中国”向“商土中国”的变迁过程中,这种变迁也赋予“差序格局”新的内涵。“差序格局”不再单纯是儒家的伦理关系,而是包括了伦理、情感和利益三个维度的复杂结构。由于“差序格局”依然在场,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众显然难以对法律形成足够信仰。

    假如把目光“往返流转于”规范和现实,我们就会发现“不信仰法律”的主体性原因。从建构论的视角看,法治乃是法律人之治,法律人是中国由“治法”走向“法治”的主体性因素。正如季卫东指出,“法律家的职业威信是国家规范效力的可靠保证,法律家的职业自治是现代社会公正的基本前提。”法律人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敢于为权利和公正而斗争,并且信仰法律。一个社会的法律信仰状况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人的品格和社会信誉。如果法律职业者本身都不信仰法律,则社会的法律信仰状况可想而知。遗憾的是,诸如李某某等人强奸案违规律师的言行在现实中并非鲜见。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众的法律信仰。

    “往来不穷谓之通。”中国在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高速发展之后,已经形成了“和平与发展”、“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国梦”等包容性极强的重大战略思想,这些重大战略思想为“法治中国”提供了政治正当性。与此同时,日益祛魅的中国社会正走向开放、包容和理性,从“轴心时代”起就生机勃勃的中华文明正在迎来她的伟大复兴。上述景象都使“法律必须被信仰”这个命题深深地嵌入当代中国的社会结构中。法治的中国不仅需要严格的形式化的法律体系,还需要具备职业伦理和法律信仰的法律人。唯有那些具备正义德性和法律信仰的人才能真正领会法治精髓,实现良法之治。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必须被信仰”是彼岸的,更是当下的———这不仅仅是一个乐观的期待。(作者单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