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交代赃款去向时牵出同案犯的犯罪问题,这是自首还是自首并立功?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不应重复认定立功。近日,该院收到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对武汉市江夏公交公司原经理周西安受贿一案,法院支持该院的抗诉意见。
2012年2月,汉阳区检察院在办理武汉市公交集团贪污受贿窝串案过程中掌握到一条线索。公交置业公司原董事长杨明春供认,2011年10月,为了顺利开发某楼盘,他曾找周西安帮忙协调,事后一次性给了周西安35万元现金。
2012年10月,该院对周西安受贿线索展开调查。10月26日,听到风声的周西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其中包括杨明春所送35万元贿赂款的去向:“我把钱拿回去之后,给了罗某5万元,给了方某10万元,自己留了20万元。”根据周西安的供述,该院对方某和罗某立案侦查。二人后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2013年2月27日,汉阳区检察院对周西安受贿案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周西安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然而周西安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周西安不但自首,其检举的罗某和方某犯罪已查证属实,应当认定立功。周西安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应当减轻处罚。4月26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周西安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汉阳区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得到武汉市检察院的支持。武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抗诉意见,裁定认为周西安作为方某、罗某受贿罪的共犯,其自首后如实交代方某、罗某共同受贿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应重复认定为自首和立功。
检察官说法
办案检察官彭霄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周西安是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交代方某、罗某受贿只是说明赃款的去向,并不是另外检举他人犯罪。这是认定其自首的必要条件,不应当重复认定为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