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法治建设

朱征夫委员点评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2014-03-11 09:10:2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严惩造谣传谣 维护社会秩序

—— 朱征夫委员点评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1

  背 景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有的是为了勒索钱财,向商场、酒店等企事业单位散布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为了“出风头”,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散布“发生地震”、“飞机上有炸弹”等虚假恐怖信息,引起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等秩序,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2013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四天时间里,全国就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给民航企业和广大乘客造成了重大损失。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中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理解也不尽一致,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制约刑罚惩戒作用的发挥。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准确有力地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2

  意 义

  出台《解释》,一是依法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现实需要。通过制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司法依据,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的需要。在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极易引发公众恐慌情绪,造成踩踏事故等严重后果。相关单位或者公民个人因获悉虚假恐怖信息而为了排除可能的险情或避免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往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三是维护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需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网络的普及,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微博、微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手段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给广大信息受众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危害十分严重。《解释》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网络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3

  内 容

  《解释》共六条,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界定编造恐怖信息罪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编造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二是明确规定“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解释》第六条规定,所谓“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三是统一司法适用标准,明确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明确规定该罪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情形。

  4

  案 例

  2013年5月15日,由北京、上海、南京、西安等地飞往深圳的5架次航班,相继接到威胁电话,导致航班返航、备降和推迟起飞,引起全国强烈关注。随后经警方调查证实均为虚假威胁信息,肇事者为27岁的王洪亮。11月5日下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五航班诈弹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洪亮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8时许,被告人王洪亮在深圳市罗湖区泥岗村附近,用其新买的手机分别拨打兰州、西安、北京、上海、乌鲁木齐、南京等地机场相关单位电话,声称在ZH9243(西安到深圳)、ZH9866(南京到深圳)、ZH9889(北京到深圳)、HO1111(上海到深圳)、MU2325(兰州途径西安到深圳)的5架次航班上有人肉炸弹,还致电乌鲁木齐机场候机楼派出所,声称“有炸弹”。5月16日凌晨,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东莞市常平镇抓获被告人王洪亮。

  被告人王洪亮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导致全国7地机场(含备降的桂林机场)安检、公安、消防等部门启动应急预案,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防爆排查,致3家航空公司的5架次航班(共758名乘客)备降、返航或延迟起飞,无法正常抵达目的地深圳,造成乘客极大的心理恐慌,并导致深圳航空后续9个航班843名旅客延误,东方航空后续3个航班458名旅客延误,上海吉祥航空后续10个航班1369名旅客延误。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此次“诈弹”行为导致深圳航空、上海吉祥航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97071.48元。经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核算,受炸弹威胁航班不正常执行的影响,导致后续3对航班取消,造成损失共计39418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洪亮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致使5架次航班备降或返航、延迟起飞,并致使多地机场公安、消防、安检等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综合被告人累犯等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5

  点 评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在网络和自媒体飞速发展的时代,《解释》的出台非常必要和及时。其明确界定了“虚假恐怖信息”范围,这不仅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司法依据,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与时俱进的工作作风。

  《解释》规定了六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将追刑责的情形,其中有两种值得注意:一是编造者无传播行为也可定罪。《解释》规定,虚假恐怖信息的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就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传播者无编造行为也可定罪。即使行为人本人没有编造恐怖信息,但如果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对六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情形将追刑责的规定,有助于规范网络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解释》的出台提醒公众:公民在享有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提高责任心,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通过短信、微信这些点对点的方式给朋友发布虚假恐怖信息,不要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将这类信息转发到公共网络上,以避免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和损失。(记者 刘吟秋)

[责任编辑:王春圆]
相关报道

·福建厦门审结首例散布虚假恐怖信息案
·[视频]三起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案告破
·公安部严厉打击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犯罪行为
·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司法解释解读及其适用探析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司法解释
·虚假航班恐怖信息法律如何“亮剑”

·虚假航班恐怖信息法律如何“亮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