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有关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公务员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等单行法律中,其中一些规定还或多或少存在范围狭窄、文字不严谨等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认为,国家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填补我国反腐败专项立法空白,弥补现有反腐败立法比较分散、周延性和涵盖性不足等问题,促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和实效性。
就立法可行性,吴青表示,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制定反腐败法最有利的政策环境;国外行之有效、系统成熟的大量反腐败立法,为制定反腐败法提供了有益借鉴;我国反腐败领域长期的立法和实践工作,为制定反腐败法提供了现实基础。
吴青强调,在立法框架上,反腐败法应包括腐败的定义和范围、腐败的主体、腐败的认定标准以及反腐败的主体及其职责、反腐败的基本原则、反腐败的具体措施、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
综合国外关于反腐败立法的经验及国内专家学者关于反腐败立法的意见,吴青认为,反腐败法中,必须明确规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实行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
吴青认为,任职限制与回避制度,也必须是反腐败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兼职、经商行为的同时,鉴于相当一部分腐败案例系公职人员利用亲属关系或裙带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制定具体的回避制度,如公职人员近亲属不得在该公职人员主管的下属单位任职,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裙带关系干扰其他公职人员正常行使公权力等。
吴青表示,反腐败法还应对腐败资产的追回、公众监督、公职人员从业伦理道德、公权力运行规范、国际合作等等事项施以详细明确的规范。(记者 张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