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具有价值上的从属性、规则上的执法性、方式上的依附性、内容上的复杂性、主体上的多样性,从国情出发,遵循司法规律,给审判管理清晰的定位,是审判管理理论及实践的基础
审判管理作为一种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在近年来得到蓬勃发展。但一些学者对审判管理正当性尚存有怀疑,担心审判管理会加重司法行政化。因此,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系统理论已经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而审判管理的属性定位,则是审判管理理论的基础。
管理价值上的从属性。一般意义上的管理都有其自身的价值,即实现管理的某些目的,有的是利益,有的是效率,有的则是某个具体目标,比如创造多少利润。但是审判管理的价值,并不是为了实现管理自身的目的,而是为了实现管理的对象——审判的目的。在审判管理中,管理自身的价值不具有独立性。因为一旦管理具备了有别于审判的独立价值,审判的价值就可能受损,管理就可能异化成一种干预审判的因素。审判管理不是简单按照管理的规律对审判进行规范,而是按照审判的规律开展审判的一种管理性活动。从包含关系来说,是审判包含着管理,而不是管理包含着审判,甚至审判管理也不可能与审判成为平行的权力。审判管理价值的从属性决定了服从司法规律就是审判管理的基本原则。当法律对审判活动有明确规定时,管理的职能就是落实法律规定;当法律没有规定而又需要管理活动时,管理就只能谨慎地辅佐审判活动的依法进行。
管理规则上的执法性。运用规则解决问题的活动可以分为司法活动和执法活动两种。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对象是否对法律适用形成了特定的纠纷。执法是执行法律的活动,司法是解决特定纠纷的活动。审判管理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执行审判自身各要素应当遵循的法律活动,而不是直接解决司法案件的活动。这种执法活动是一种特殊的执法活动,其目的在于维护审判权依法运行。比如,在审判主体方面,应当按照法官法的规定选任和培训法官,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设置法院及其内部机构,按照诉讼法的规定组成合议庭或者实行独任审判;在审判程序方面,则应当按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分配案件、确定审判人员、决定审判公开的方式、维护庭审秩序与安全,等等。但是,凡是涉及到案件实体处理的事项,或者说涉及到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事项,均属于审判的权限范围,审判管理则不应当介入。但有时候它们的界限并不清晰,比如,审判质量问题,既涉及到当事人诉讼权益问题,也涉及到对审判活动质量的管理,一般来说,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活动都应当依法遵循诉讼程序,不应当进入审判管理的领域;对审判质量的管理则不应当以干涉案件的处理为目的,不应当成为直接影响裁判结果的一种程序。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了法院院长的“发现错案并提起再审”的监督程序,由于法律对院长发现的程序规定不明确,因此,审判管理可以作为“院长发现”的具体路径,这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审判管理影响审判结果的情形,也是执行诉讼法中管理性规范的具体方式。
管理方式上的依附性。审判权的运行方式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审判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审判权的依法运行,因此,审判管理在方式上依附于审判制度。有什么样的审判制度,就应当有什么样的与其相适应的审判管理。脱离审判制度进行审判管理,不仅难以维护审判权的依法运行,还可能是非法的或者无效的,甚至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比如法官的选任和培训,必须按照法官法的要求进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权运行方式,当这一目标成为法律规则之后,就应当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审判管理方式。审判管理对审判制度的依附性也决定了不能照抄照搬域外的审判管理模式,因为审判管理所依附的审判制度是不同的。
管理内容上的复杂性。审判管理的内容,取决于审判各要素在实际运行当中对管理的需要,因此,审判管理的内容几乎涉及到审判的各个要素,从审判主体到审判程序,从司法政策到案件流程,从案件管辖到案件分配,都需要通过管理来实现相关法律规范的目的。法律对审判活动规定的范围与详略程度,对审判管理也有很大的影响。法律规定得越明确的审判事项,相关管理活动就越少,法律规定对审判活动规定的越抽象,管理性活动就越多。从层面上讲,审判管理既要从宏观性保证审判权的正常运行,比如制定司法政策、提高法官素质、调控案件管辖、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司法整体质量评估等,又要从微观上为案件审理提供服务,比如法官的配备、审判设施的提供、审判活动的安全等。
管理主体上的多样性。当前,我国各级法院都设置了审判管理专门机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有这些机构才是审判管理的主体,院长、庭长、有关部门也是审判管理的重要主体。有些事务需要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比如政工部门负责法院的人事管理,这也是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各级法院审判管理机构的职责还不完全统一,一般负责审判质效评估、司法统计以及审判委员会的相关工作。法官不仅应当参与审判管理,而且应当在管理中居于重要地位,尤其是在对案件的管理上,应当以法官为管理主体。审判管理的主体多样性并不意味着否定审判管理的专门化,审判管理既要遵循司法规律,又要运用管理技术,是一项要求很高的专业性活动,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是完全必要的,是保证审判管理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