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鲍雨
最近,我读了苏力教授翻译的《司法过程的性质》,感受颇多。
《司法过程的性质》是美国法律界和法学界的一部巨作,是美国社会法学的代表作之一。作者本杰明·内森·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 )曾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学理论家之一,在其任职期间“悄悄地”完成了普通法的革命。《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一部最能体现卡多佐思想的著作。
这部著作系统地阐述了卡多佐多年从事法官职业的经验,讲述了法官应如何行使审判权的法律思维。他反复强调,司法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他认为,法官在解释法律或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应首先遵循先例,但在遵循先例明显不符合正义和社会福利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不受这一规则的约束。司法过程既是法官发现法律的过程,也是法官造法的过程。他在对影响司法过程的逻辑、历史、习惯、效用以及为人们接受的正确标准等诸因素的分析中得出,司法过程是上述诸力量独自或共同影响的结果。卡多佐并没有忽视逻辑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但他认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职责不应仅仅是“发现”法律,也不应受传统逻辑推理方法的局限,或是为这种逻辑方法选择的路径加以合理化论证,而应当综合类推方法、进化方法、传统方法、社会学方法,体现社会生活的迫切需求。他告诉我们,法官不能僵硬地遵循先例而忘记自己不得推卸的责任,不得屈从于情感,不得随意创新,不得随意追逐自己的完美,法官必须运用自己的思想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加以权衡,应当尽可能地平衡逻辑或哲学、历史或习惯、正义或其他社会福利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尽可能地确定何者将起到支配作用,何者具有相对重要性或相对价值。用卡多佐自己的话说,“我们就从历史、哲学和习惯中找到了这样一种力量,它在我们时代和我们这一代人中正变成所有力量中最大的力量,即在社会学方法中得以排遣和表现的社会正义力量,而我们的任务就是去发现这种社会福利。”
读罢全书,卡多佐关于司法过程性质的敏锐透彻的分析给了我很深的启示。卡多佐虽然是普通法系的法学家,但是法治国家关于法官的职责的要求是相通的,这部著作关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彰显社会正义的论断是值得我们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借鉴的。
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公正作为一种价值、一种精神、一种理想被倡导和追求。法官无不扮演着维护和实现某种社会正义的角色,人们往往把法官看作社会秩序或社会正义的象征和化身。公正与效率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对法官职责的要求,司法公正既要求诉讼结果的公正,也要求诉讼程序的公正;既体现在法官的形象公正上,也体现在时代赋予它的灵魂上。要实现社会正义,法官在执法中要努力加强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的职业意识。在审判案件时,法官要能够做到恰如其分地操纵审判进程,时刻权衡法律价值之所在,还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能力、敏捷的判断能力、透彻的分析能力、理智的控制能力、理性的决断能力、令人信服的说理能力。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应掌握渊博的法律知识,而且要不断充实自己,广泛地涉猎政治学、逻辑学、语言学、心理学、历史学、哲学、论理学、自然学科等诸多学科。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开放的,法律的确定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法官必须创造性地使用法律,而不能简单的沿袭三段论的推理。特别是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法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经验、信仰等影响判决,最终在个案中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这就要求法官在法律思维这个操作平台上,正确处理好合法性和客观性、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个别正义与普遍正义、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理由与结论等方方面面的关系。
在我国,法官应当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保持人民法院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廉洁意识、公正司法意识,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改革和开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只有社会稳定,人民才能安居乐业,这是最大的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