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民告官”案件的受理条件和受理程序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那些依法属于受案范围及受诉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些法院仍然拒不受理呢?对此,胡锦光在《检察日报》上发表文章《“民告官”立案难“瓶颈”有待突破》中指出:
笔者认为,法院对“民告官”案件立案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不敢受理。这是“民告官”案件立案难的主要原因和主要表现。其原因仍然是政府一方处于强势地位。政府或者替法院在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限制性规定,明确哪些案件不得受理,例如涉及房地产案件、房屋拆迁案件、征地案件、计划生育案件等通常在不得受理范围之列;或者根本不配合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例如拒不提交证据、拒不答辩、拒不出庭等。
不愿受理。法院受理案件后,处于两难境地:如果依法办理案件,政府一方不满意;如果不依法办理,原告一方不满意。如果原告一方对判决不满意,又会不停地申诉或者上访,矛盾的焦点集中到法院。
没有能力受理。对于一些新类型的、比较敏感的、比较棘手的、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法院因为审判水平、研究能力等原因,受理以后担心审理不了、审理不好,往往索性不予受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