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出台两规范性文件
让审判权运行和监督制约有章可循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合议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审判权监督制约的意见》,对完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加强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提出具体要求。
《规定》共12条,涉及合议庭组成、工作规范、办案责任及考评等方面。按照规定,今后山东高院将一律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副庭长承办案件不少于所在业务庭的人均办案数。合议庭审理案件应当召开庭前准备会议,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和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必须阅卷,以传票等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并进行公告的,不得由承办人以法庭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的方式代替合议庭开庭审理。此外,《规定》还对合议庭的工作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意见》共29条,主要涉及加强审判权监督制约的目标要求、完善审判权运行体系、强化当事人和律师监督制约、接受外部监督以及完善审判责任落实体系等七个方面。按照《意见》要求,山东法院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总要求,将构建职权明晰、运行规范、开放透明、权责统一“四位一体”的审判权监督制约模式,以加强审判权监督制约。同时,对建立完善审级监督指导机制、拟改发和提起再审案件双向交流反馈机制与规范上下级法院业务指导关系等提出要求。还从建立法官与当事人、法官与律师正当关系的视角,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体权益和重视律师的监督作用作出规定。(记者 闫继勇 通讯员 刘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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