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院公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量刑尺度
恶意欠薪一万元就可获罪
欠薪者早还钱可轻判,情节恶劣要重判
1月14日,辽宁省法院向媒体通报近两年来全省法院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情况,首次向社会公布恶意欠薪一万元为入罪标准,并明确提出欠薪者越早还钱越轻判,情节恶劣要重判。
恶意欠薪一万元就获罪
省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胜春向媒体通报称,2011年5月1日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35件,共涉及36名被告人、一家被告单位,涉劳动报酬3169万余元,涉被害人2275人,其中沈阳有7件。案件主要发生在建筑行业,被害人身份多为农民工。
李胜春告诉记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欠薪者需是“恶意”且欠薪“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去年5月27日,省法院会同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将恶意欠薪入罪标准确定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劳动者劳动报酬且累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如果达到入罪标准,量刑上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欠薪者早还钱能轻判
李胜春说,对于恶意欠薪者而言,越早还钱获得的处罚会越轻。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两年来,全省法院共对5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对5名被告人适用缓刑、1名被告人判处拘役、1名被告人单处罚金,还有5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欠薪者如果欠薪情节恶劣,法院将从严整治。恶劣情节包括恶意欠薪导致当地政府垫付的,具有逃匿情节且到案后有能力支付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造成被害人为讨薪而欲自杀的,造成集体多次上访等情况。两年来,共对5名被告人判处了二年六个月以上刑罚,最重的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相关案例
●案例1:案发后还钱,轻判!
2011年3月至10月间,颜某承建某迁建工程,雇佣魏某等10名工人。工程施工结束后,颜某在其上一级承包商沈阳某建筑工程公司已支付其大部分工程款的前提下,拒不支付魏某等人工资共计179603元。苏家屯区农民工维权中心责令支付,颜某仍不支付。案发后,颜某家属将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支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案发后颜某家属已将拖欠工资支付,对颜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2:转走钱他用,重判!
于某是沈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在承包工程施工期间,开发商已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于某却私刻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将钱转走,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613万余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当回事。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属严重后果,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记者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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