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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2014-01-10 09:34:5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贺 荣——

  着眼大局 立足国情

  关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一要切实提高司法工作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的认识;二要切实增强新时期建设法治中国的信心和对法治的信仰;三要切实强化新时期法院工作的责任感和担当意识。具体到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司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要把握三点:在认识层面,必须引导法院系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战略决策上来。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从有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高度考虑,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摒弃短视思维,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情。在方法层面,必须在中央领导下统一有序、务实稳妥进行。要摸清底数,研判问题,提出建议,特别要深入研究两级保障的责任划分、衔接过程的平稳过渡、基本建设债务的妥善解决、固定资产的归属以及上下级法院司法行政的关系等问题,并按照统一部署,先行搞好试点。在目标层面,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探索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司法保障体制。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既要考虑经费保障的充分性和均衡度,又要考虑改革的可承受力,不简单照搬国外相关制度,在稳妥推进司法保障体制改革中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陶凯元——

  讲政治 保公正 促改革 强队伍

  做好法院工作,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问题:一要讲政治,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严明政治纪律,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要保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不断推动和加大司法的公开透明,坚持严格执法,敢于和善于抑制不当干预。三是要促改革,抓住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历史机遇,着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四是要强队伍,适应新形势,担当新使命,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敢于担当的法官队伍。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 徐家新——

  为队建改革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和孟建柱同志重要讲话中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论述,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重大部署的进一步深化和丰富。这些重要论述,澄清了当前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些模糊认识,非常及时,十分深刻,既指出了目前司法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新的重要论断;既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主要内容,也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包括今年在内的改革“路线图”,为我们做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和与之相关的队建改革工作指明了方向和具体路径,让我们吃了“定心丸”。下一步,我们要按照中央的部署,一方面要积极推进由法院承担、在本系统可以完成的有关改革工作;另一方面,对于由有关部门牵头的改革工作,要积极沟通,达成共识,有序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刘学文——

  加强审判管理 确保公平正义

  一是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是司法改革的基础性问题,靠“两院”本身作设计难度极大,故中央各有关部门在落实三中全会司改精神和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方面起主导和决定性的作用。中政委要首当其冲做好协调推进工作。二是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分类设计相应的保障体制,应该根据不同地域原有的情况区别对待,改革的目的应该是从体制上充分保障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能,最大限度调动干警的积极性。三是在当前一轮的改革中要注意平衡好审判独立与公平正义。审判机关在强调不受干扰居中独立裁决的同时,要做好对自身审判权的规范和制约。通过建立审判执行权问责机制,对错案责任实行终身追究,达到责权统一,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审判权运行机制,通过加强审判管理,规范审判权的运行,保障审判权公正高效廉洁行使,确保每起案件的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杜万华——

  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基层维稳作用

  基层社会稳定的维护是我国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并通过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参与社会治理、推进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中应当有自己的正确定位。首先,人民法庭要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彰显法律规则,维护法治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守住社会稳定的底线。其次,在不损害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第三,依法指导和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活动,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第四,支持各种民间组织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破坏社会主义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运用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非法律规范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这样定位的目的,是要保证人民法庭不取代或限制其他社会主体,特别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的作用,又能保证其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纽带作用,使全社会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共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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