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记者从青海省公安消防总队获悉,日前,青海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6章32条,主要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大型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人员密集、重点要害以及超国家技术规范等重要单位或场所。
《规定》指出,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非法人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火灾高危单位应依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实施“人员备案、维保备案、评估备案”三项备案制度,开展“红、黄、绿”三色预警监管;应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全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能力,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规定》同时指出,火灾高危单位建筑要符合消防要求,总平面布置有利于灭火、应急救援和疏散逃生;要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并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烟面具等逃生避难设施;要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要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演练。
《规定》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实行“保消合一”,设置首席消防监督员和专职消防安全员。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对消防安全评估、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和火灾隐患应当及予以消除。
《规定》强调,火灾高危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火灾高危单位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在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机关申报现场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规定》还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标准进行了界定,主要从建筑面积和高度、人流量、影响度、资产价值等方面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馆堂会所、医院学校、厂矿企业等重点单位或场所进行评估划分。与此同时,《规定》对火灾高危单位评估导则,对评估内容、程序、量化分值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记者 施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