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
“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与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司法的人民性,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是贯彻司法为民的典范。正因如此,时隔三十年后,张希坡教授重新修订编撰的《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有了更为重要的时代价值。当今,我们如何认识及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马锡五的个人经历
一谈起马锡五审判方式,自然就会想到田间地头的调查访问、深入群众了解案情、联系群众解决纠纷。其实,这些审判方式与马锡五的成长环境及工作背景密切相关。
1899年,马锡五出生于陕西省保安县(现为志丹县)芦草沟村,家庭贫苦,又连年遭受土匪骚扰,生活不安宁。马锡五的祖父为讨生活,到延安做工,随后病死。母亲任氏,从小当童养媳,遇灾荒,逃到县城为人做工。马锡五幼年的这些经历,使他很早就体会陕北劳动人民的苦难,对他们抱有感同身受的同情。
参加工作后,马锡五抱着对劳动群众深厚感情,努力生产、勤奋工作,用各种方式为群众排忧解难,因此,他获得陕甘宁边区的“生产英雄”称号,毛泽东主席亲笔题词“一刻也不离开群众”。1937年,马锡五被任命为庆环专区专员。在九年的专员生活中,他从实际出发、深入群众、克服困难,圆满完成征粮、运盐等工作,有力支持了抗战。
可见,源自心底的群众情怀和联系实际的工作方式,与他的个人经历和革命工作经验是分不开的,这也奠定了马锡五审判浓重的个人风格,这就是张希坡新著用很大篇幅介绍马锡五个人经历的内在原因。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背景
作为陕甘宁边区推崇的审判方式,这不仅是个人风格的体现,更是符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当时边区正处于抗战时期,法院有大量的案件需要审理,但只有创建安定和谐的边区环境,才能集中力量抗战。于是迅速解决纠纷、减少纠纷、集中精力进行生产,为抗战提供必要的物质准备,已成为边区司法的第一要务。
当时,边区乡村还处在相对封闭传统的社会阶段,亲族等传统伦理关系使得硬性的法律在实践中难以落实,而融入情理的调解方式反而效果突出。
在革命和社会转型的影响下,边区司法需贯彻边区法律,以便塑造新型的社会秩序。新型法律的贯彻,必然与传统习俗发生冲突,这对具体执行法律的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贯彻新的法律制度,又要取得群众谅解,这在马锡五处理的几件婚姻、土地纠纷案中体现得最为鲜明。面临这样的难题,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都要结合具体案件,结合实际灵活运用,而不是片面地强调何者优先。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价值
以现代的眼光看,马锡五审判方式存在诸多不足:主动参与纠纷有违司法的“被动性”,不拘形式的审判有违司法的“正当程序”,一心为民的情怀难免在立场上倾向一方,有违司法的“中立性”。但是,这些缺憾应放置于战时陕甘宁边区特定的历史情境下去理解,否则就有点苛责前人。如果我们暂时忽略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些形式化的内容,仍然可以发现诸多值得当代司法借鉴的地方。
一是需要重新领会和践行马锡五心怀民众,爱民为民的情怀。现代法律是形式上公正的法律,但法律资源、法律知识的不平衡,使得底层的民众不容易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正义,更不易得到司法的制度性保障。可见,马锡五审判方式最本质的特征就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当今,如何既保障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理性与程序正义,又更好地维护底层民众的合法权利,是值得思考的,这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给现代司法重大的启示。
二是需要适当引入某些价值判断或伦理考量。现代司法首先要求的是规范性思考,但是,囿于法律条文的思考未必符合现实情况,因此,需要引入某些价值判断或伦理考量。英美法有衡平法,罗马法有拟制法,而中国缺乏类似的体制化路径。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与民众的协商、充分融合情理法,达到了价值判断的功效,衡平了单纯制定法不足的效用,这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当然,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特殊的背景下形成的,受到诸多因素影响,显得粗糙,不够完善,今天我们需要更多地从实质意义上来学习和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引入价值、伦理判断时,亦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使得价值判断能够体制化地存在司法裁判中,为实现人民群众所需要的司法公正注入历史的、经验的智慧。
(韩伟 作者为陕西省社科院政法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