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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2013年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单位101家

2014-01-06 17:02:3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青海长安网 

    为进一步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最大程度减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2013年,青海总队先后对101家消防不良行为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公布,充分运用市场经济管理手段,对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制约,切实提高社会公众消防管理安全水平。

    所谓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在建设、生产、运输、销售、存储过程中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等行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2013年,为全面做好全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的制定实施工作,青海总队结合省情实际,及时制定《青海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结合“除火患、保平安”、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以及今冬明春第二次“清剿火患”战役实际,组织各地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拉网式、覆盖式的检查督导工作。活动中,各地消防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手段,从2013年6月至10月5个月期限内对青海兴华彩钢有限公司、西宁市生殖保健院、化隆县富康医药评价超市、海晏县万和宾馆、青海三明综合批发市场、青海宁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迪士乐娱乐会所、格尔木金轮宾馆、贵德县农村信用联社、民和县移动公司等101家不同程度存在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占用消防车道、消防器材配置不合理等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单位场所分5批次进行了公布。每期公布时间为半年。不良行为公布后,各地消防部门督促违法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经核实确实按既定要求整改后,由当事人申请,可适当缩短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延长其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

    据悉,不良行为公布后,消防部门将依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对存在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单位场所处以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处罚。同时与住建、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链接机制,工商、安监部门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作为实行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的重要参考;住建部门将其作为资质监管、招标投标、工程监管的重要前提,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最大限度减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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