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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检察机关法援前移保障嫌疑人权益

2014-01-06 13:47:5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新疆法制报 

    过去,法律援助仅在法院审判阶段介入;如今,检察院也成为指定、申请辩护的义务主体。自新刑诉法2013年3月修改以来,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将法律援助工作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截至2013年12月26日,共开展法律援助30余起。

    2013年3月,乌市公安机关在乌拉泊检查站查获一起运输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马某从云南携带1170克毒品运往新疆。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乌市检察院承办人主动询问马某是否愿意接受法律援助,马某同意后,承办人迅速办理委托书,并在三日内将委托书移送至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法援律师。

    40多岁的邸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曾多次住院治疗。2013年3月中旬,邸某手持菜刀先后砍死其父母,将尸体藏匿在家中。4月3日,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邸某行为异常,将其带回派出所询问,邸某说出了杀害父母的事实。后经鉴定,邸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邸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其申请了法律援助。

    据了解,自2012年12月起,乌市检察院开始起草《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随着新刑诉法的修改,该《意见》正式出台,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愈显重要。

    新刑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范围,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增加为通知辩护的义务主体,为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为此,乌市检察院《意见》中规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未提供的,应当要求其纠正,由原来的审查起诉阶段前移至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另外,《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013年11月29日,乌市检察院牵头,与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乌市公安局、乌市司法局共同签署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目前,乌市各区(县)检察院已联合法律援助机构,实现了刑事法律援助审查起诉阶段全覆盖。

    “法律援助前移是我国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对于树立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良好形象,引导和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思想情绪,实现其法律保障的平等享受,规范相关诉讼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乌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傅铜山说。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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