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随即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开通。自2013年10月1日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至同年11月份,该名单库已纳入31259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网络点击率已超18万次。慑于信用惩戒的威慑作用,有1045名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义务。北京、广东、广西、河南等地20%左右符合列入名单库条件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专家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失信“黑名单”制度的推行,抓住了我国当前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虽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而恶意赖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欠账不还的现实,通过公布或通知信用污点的信息,并与社会征信体系对接,借助信用惩戒手段来反制“老赖”,多管齐下,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组合拳效应,对于根治我国实践中广泛存在的被执行人逃债赖债问题,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失信“黑名单”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重要一环,契合2008年中央决策层提出的“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思想,将信用机制建设内化为民事执行制度和程序,把间接和辅助执行措施延伸到执行程序之外,可以与公告执行、悬赏执行、限制高消费、报告财产、限制出境等多种措施相结合,强化对逃债赖债行为的制裁力度。
以失信“黑名单”制度为突破口,对逃债躲债、规避执行的老赖行径下猛药、出重拳,大幅提升背德失信者的道德、经济和法律成本,可以在我国逐步建立一套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度装置。这套程序装置是:整合社会力量,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道德、舆论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多种方法,通过与相关部门实行“点对点”查控,公布被执行人“黑名单”,加大拒不履行行为的成本,使被执行人在融资、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限制,挤压被执行人的逃债空间,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复合功能,最终达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目标。
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针对我国食品犯罪频发的态势,2013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闻发布会上,同时公布了5起涉病死猪肉、瘦肉精、地沟油等的典型案例。2013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多起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坚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和信心。
■专家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于志刚
“民以食为天”这句谚语或许最能说明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5起典型案例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社会公众的底线需求进行了回应,这一司法努力,应当予以高度的肯定。《解释》的出台,契合了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需要,为刑法修正案(八)修改食品安全罪名的适用提供了依据。
这一司法解释在回应司法现实需求和公众生存底线要求的同时,也面临着更高层次和更大范围的期待和矛盾。客观地讲,司法机关必须在坚守司法理性的同时,满足社会公众期待生存安全的底线要求: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坚守司法理智和理性,慎用《解释》中的“其他”条款,避免无限扩大刑事立法的制裁范围。另一方面,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刑事立法,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又必须满足“矫枉”必须“过正”的现实要求,以严厉甚至是以超乎寻常的严厉去“杀鸡给猴看”,以“点”止“面”,否则,社会之“失”、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之“失”,将会远远大于“罪刑相适应”之“得”。由此导致了一系列难以取舍的需求矛盾:是坚持司法理性,还是追求“立竿见影”?坚持司法理性,满足的是理论精英和司法效果上的长期利益需求;追求立竿见影般的司法效果,满足的是社会公众和司法效果上的短期利益需求。取舍之际,在全社会呼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舆论浪潮下,司法机关既要回应公众的司法需求,也应当坚守司法理性,既要坚持罪刑法定,也要兼及“立竿见影”,在司法长期效益和短期效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这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智慧的最佳体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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