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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

2014-01-02 10:39:1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庭审直播

庭审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关键。2013年8月,薄熙来案一审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官方微博对庭审情况实时播报,公开力度前所未有。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人民法院积极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6天后的12·4法治宣传日,最高人民法院身体力行,首次利用电视直播、广播连线、网络直播等全媒体形式直播奇虎、腾讯不正当竞争案的庭审全过程,同年12月11日,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正式上线。

    ■专家点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建伟

    互联网是人类一项伟大的发明,其为司法带来的变化是革命性的。如今互联网在司法中的应用正处于逐步拓展之中,在互联网上实现庭审直播是这种变化的最新表现。

    由于互联网将信息输送到网络的各个端口,每个网络上的信息获取者都可以方便地轻点鼠标而饱览全国各级各地法院推出的庭审直播内容。案件庭审情况通过法院官方微博、微信以及中国法院网开设的庭审直播网得以呈现。

    这种直播庭审的做法,显然是审判公开原则的拓展性实现方式。当一起案件审理之时,能够有闲暇、有机会亲临法庭直击司法审判活动的人毕竟为数不多,如何满足那些关注这些案件而又没有机会或者条件到庭旁听的民众了解案件审理详情的愿望,是法院在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时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互联网为这一问题提供了答案,新的让更多的人如临其境的方式就是在互联网上进行庭审直播,使天涯海角的人也能近距离亲近司法并了解司法,透明使民众对司法审判不再雾里看花并因此产生误解。显而易见,这有利于增强民众对于司法的信赖感,提升司法公信力。人们通过庭审直播了解司法审判的过程、证据取舍情况和控辩双方的攻防状况,进而了解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判断,包括依法处理案件的情况,不仅是一次法制之旅并从中受到法制教育,还可以对司法过程和结果作出评价。民众对于司法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法院发现司法活动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加以修补,使司法制度得到改善、司法办案质量得以提升,都大有裨益。

    人民法院主动推动互联网庭审直播,体现了一种开放的胸襟。只有将国家权力与民众监督置于适当的位置,勇于将自己透明化,才能打破暗箱操作的司法状态。只有开放的心态,才能有开放的做法,公开才不仅是一句口号,而且是实实在在的行动。

    防范冤假错案

    2013年以来,一些地方相继纠正的冤假错案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中央政法委8月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刑事审判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完善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不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健全和完善错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专家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于志刚

    刑事冤假错案是法治社会的“毒瘤”,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预防刑事冤假错案更多地要强调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独立,强调司法系统内部公、检、法之间的相互独立,三者应当分别独立地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客观地讲,刑事冤假错案的形成,在“点”上可能是缘于“徇私”、“徇情”,但是,这是少数,也可以说是个案;真正导致“面”上的冤假错案的原因,是司法上的“传送带”效应:一旦犯罪嫌疑人上了司法“传送带”,就很难揭去“有罪的标签”。司法“传送带”效应的出现,不是缘于司法人员的“徇私”、“徇情”,而是由于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和案件具体承办人之间的“工作人情”,两者在制度上探寻根源,都是司法流程之间的不独立造成的。无论是在具体案件中还是在宏观职能设计上,司法系统之内公、检、法三者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应当是公、检、法各自依法行使司法权力所产生的客观效果,而不应当是主观上的积极追求。然而,实践中,同级甚至是上下级的公、检、法之间却往往自视为“一家”,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工作人情”和“相互配合”,对待一些程序、证据上的瑕疵视而不见,甚至相互体谅、相互遮掩,由此导致了冤假错案的生成。

    因此,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坚持司法机关内部的相互独立,在公、检、法的具体工作中弱化“相互配合”的理念,而增强“相互制约”的认识,打破目前公、检、法之间“不愿得罪”、“相互照顾”的现状,鼓励司法人员不仅要敢于排除司法系统外部“案外因素”的不当干扰,更要敢于直面司法系统内的工作错误和工作瑕疵,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应当是一种“找毛病”、“挑错误”的审视态度。唯有坚持公、检、法在具体刑事案件中的“相互独立”,才能实现整体司法运行中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和谐。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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