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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

2014-01-02 10:39:1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感受公平正义

    2013年3月21日,刚刚就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周强在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调研时提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首要政治任务。2013年7月上旬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正式把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要求确定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目标。201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大力推行以公开、公正、公信为内涵的司法活动,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公开透明的诉讼程序,亲身体验、亲自感受司法公正的全部过程,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

    ■专家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 蒋惠岭

    在司法领域,直接以服务对象能够“感受到”为标准来衡量公平正义的实现与否、质量高低,已成为共识。“正义必须实现,而且正义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be done. Justice must be seen to be done.)这句英国法律格言所强调的正是这种感受。只有让人们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才是完整的、有生命的(甚至可以再繁殖的)公平正义。“感受到”这三个字,在某种程度上延伸了公平正义的哲学意义,甚至改变了正义的衡量标准。

    的确,地下埋藏千年的珍宝,一旦挖掘出土为世人研究和欣赏,才让人感受到它的真正价值,尽管其价值不论是否被感受到都客观存在。

    近年来,人民法院为实现公平正义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巨大努力,但传达给公众并被成功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却显得与付出不成比例。除了司法产品、司法活动自身的公平正义含量不足外,在增进感受、方便感受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俗话说,“酒香不怕巷子深”,而在当今媒体环境和传播模式下,不论巷子深浅,无论酒香酒臭,任何味道都不会被人们错过。在某种程度上,受众是否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决定着一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高度重视,就是提高法院工作和公平正义的“可感受度”的具体措施之一。

    如何才能让人民感受到法院所分配的公平正义呢?

    其实方法并不复杂,那就是打造好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接触点”。要去除“接触点”上的所有“包装物”、“隔离层”,要提高“接触点”的敏感性,要扫除为人民群众运送公平正义道路上的一切障碍,实现司法与人民之间的完美对接。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感受”总还是属于感性范畴,所以有时并不可靠。所幸的是,中央提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的是“公平正义”,而司法所分配或生产的公平正义只能从法院所适用的宪法和法律中提取出来。这就为这一感性事物提供了定盘星,避免了恣意与民粹的风险。当然,司法产品中的公平正义含量还是这一切的前提。人民法院只有把自己打造成公平正义的“金刚不坏身”,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陕西法院调研时提出,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在2013年7月上旬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周强强调,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2013年全国各级法院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消除群众诉讼障碍,继续探索创新司法便民措施,大力推进司法公开进程,自觉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

    ■专家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 蒋惠岭

    司法的本质属性都有哪些?在我国宪法中,对司法的描述有“独立”、“公开”、“人权”等;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对司法本质属性的描述有公平、独立、公开、平等、及时等;在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对司法的要求集中在独立(Independence)、公正(Fair Trial)、公开(Open Justice)、人权(Human Rights)、效率(Efficiency)等方面。这些都体现着司法的本质属性。

    与此同时,各国在特定历史时期又会对司法提出一些不同的重点要求。以我国为例,中央或最高人民法院就先后提出了法治、为民、大局、职业化、权威、公信以及人民群众的感受等。不论这些表述如何受到时代的影响,总有几种举世公认的、对司法来说具有标签性的属性是不可能淡化的。它就像座钟钟摆的垂点一样,不论钟摆向两侧走多远,最终还是要以垂点为中心。“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就是处于垂点的价值。

    “公正”作为司法本质属性为世人公认,但如果只是把“司法公正”作为一个哲学问题研究,而不去追问它的有形体现,则容易成为空谈。因此,中央部署的新一轮司法改革将从司法权力的地方化、行政化开刀,改革司法人员管理体制,并通过这些有形的手段,为公正提供保障。

    这里要特别解释一下“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已不是新口号,也不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特有。司法为民在台湾有,在澳大利亚有,在英国也有。在取得“正确适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便是最大的司法民主”的共识之下,司法为民更加关注“司法工作方式”的民主性问题。外国有各自的路径,中国也有自己的成功经验。例如,以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式体察民情、了解民意;以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公众和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以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选择;以文明的方式审理案件;以完全开放的、无障碍进入的法庭吸引公众旁听庭审;以平实的语言解释法律,阐述裁判理由等等。这些都是广受好评的司法为民方式。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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