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确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明确了 “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等做出了具体部署。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建立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体系,凸显法律法规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健全生态保护法律体系
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先后在自然资源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监管、污染防治和环境污染犯罪惩治等方面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如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土地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林业法等,在污染防治方面先后颁布实施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在环境污染惩治方面,除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外,还将严重环境污染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纳入刑法进行惩治。这些法律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由于过分强调经济增速和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了对自然资源的盲目开发、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一方面造成了经济发展模式的严重滞后、产能过剩,另一方面导致了严重的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矛盾、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重大障碍,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这暴露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法律体系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完整、配套、严格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因此,完善、调整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如通过法律法规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进行明确的界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完善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等法律制度等。只有形成完备法律体系,生态文明建设才能走上法治化的快车道。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完善执法机制
目前,我国已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的执法体系,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弊端。一是执法主体分散,部门之间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比如矿产资源开采执法,由矿业部门负责;对林业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执法行为则由林业部门负责;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执法由环保部门负责;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则由公安部门负责。各个部门之间、各行政区划之间又缺乏必要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机制。这种建立在行政区划之上,各部门分而治之的做法,在森林及动植物保护、江河流域污染、空气污染等跨区域、跨部门、跨流域重大生态事件面前显得无能为力。二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执法机构缺乏权威性。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往往对环境污染事件加以庇护,甚至对于严重污染,也是罚款了事。同时,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处置权限对于行为实施者来说,也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影响力。三是执法规范化程度不够。由于多头管理,再加上一些机构在人员和装备配置方面严重不足,造成一些地方在环境污染执法方面任意而为。另外,对于水污染、土地污染等技术指标以及造成的损失缺乏必要的评估机制,造成执法困难。
建立生态文明执法机制,要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各级政府尤其是行政主官要对环境保护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打破行政区划和部门分治的樊篱,形成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的专门队伍;要完善执法标准和评估机制,达到规范化执法;从源头预防的角度来说,要制定企事业单位的排放指标并进行跟踪监测。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加大环境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
我国对环境违法犯罪的惩治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由于环保部门执法权威性的缺失,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使得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显得力不从心。目前我国环保系统上下级之间只是一种工作上的指导关系,环保部门直接接受地方政府领导。环保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组成部门,其人事由地方政府任命,办公经费以及人员工资的拨付都有赖于地方财政。在这样的体制下,环保执法很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掣肘,环保部门在进行违法处罚时要看地方政府的脸色行事,甚至包庇纵容污染企业、不惜牺牲环境利益为地方政府所谓的经济发展大局让道。在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方面,我国开始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刑罚惩处是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环境污染事件主要通过民事和行政的渠道解决。2011年颁布的刑法规定有“污染环境罪”,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罪的具体处罚标准也做出了司法解释。但与污染环境案件的数量和实际造成的损失比,处罚环境刑事犯罪的力度明显偏小。并且,在大多数自然资源的环境犯罪中,基本没有量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整体量刑较轻,且多非实刑。近年来,国内发生的较严重的污染环境案件,其违法主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少之又少。
惩治环境违法犯罪,必须尽快理顺生态文明建设管理体制,健全环境保护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和污染危害后果评估机制;整合生态环境执法资源,建立生态警察,树立生态执法的权威;加大处罚力度,使一些不法企业不想、不敢、不能付出高额的违法成本,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予以打击。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生态文明建设人人有责。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础性、先导性工作。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政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把执政成绩与生态建设紧紧联系在一起,要通过强化管理、主动宣传教育、实行责任追究等方式,发挥政府在提高法制意识方面的示范作用。二要加强生态保护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要通过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组织,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三要培育和发掘群众在维护生态环境方面的自觉意识,动员群众自觉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义务宣传员,引导建立生态自愿者队伍。四要切实维护群众环境利益。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公益环境不受损害,可以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