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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两级法院“三网融合”著作权侵权案件审判工作调查

2013-12-26 10:02:5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深圳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三网融合”等案件的审理情况。许逸楠 摄

    地处珠三角经济圈核心地带的深圳,高科技企业林立,技术创新能力突出。近年来,深圳的高新技术企业率先在全国发展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技术,如深圳宜搜公司为网民提供手机上网服务、深圳TCL公司研发出互联网电视机、深圳深迪公司研究生产出蓝天使Q9网络高清播放器、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与上海百视通公司联合在深圳推出IPTV互联网电视平台服务等,在信息技术传播方面取得了可喜的高科技成果。

    技术进步总是与著作权保护纠集在一起。随着“三网融合”新传播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这些高新技术企业获得了因技术进步所带来的丰厚利润,但令他们苦恼的是,他们必须面对越来越复杂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因“三网融合”这种新的作品传播模式而引发的诸多著作权侵权诉讼,给深圳的知产法官带来了新的挑战。这些案件有哪些类型和难点?又有着怎样的审判规律?法官的裁判思路是怎样的?带着兴趣,记者展开了调查。

    涉“三网融合”著作权案件频发

    “可以说,‘三网融合’著作权案件呈多发态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产庭负责人快人快语地向记者介绍:“以福田区法院为例,截至今年6月30日,法院共受理‘三网融合’著作权侵权案件33宗,审结26宗。”

    据他介绍,自2011年以来,深圳两级法院知产庭开始审理涉及“三网融合”新类型著作权侵权案件。“类型非常广泛,几乎涉及市场上新出现的各种‘三网融合’新传播技术。”他耐心地向记者一一列举:包括因手机上网服务侵犯著作权案件、连接互联网与电视机之视频播放器侵犯著作权案件、IPTV互联网电视平台服务侵犯著作权案件,等等。

    谈到这些新类型案件近年在深圳频发的原因,这位负责人介绍道,应当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密集,是产生“三网融合”著作权案件的宏观经济背景。同时,深圳两级法院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围绕排头兵工作中心,狠抓审判,严带队伍,锐意进取,努力打造深圳知识产权审判品牌。基于对深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环境的信赖,许多著作权人甚至试图通过设计管辖联接点的方式,将其著作权案件放在深圳法院管辖,这也是深圳法院审理“三网融合”著作权案件的司法背景。

    这类案件给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深圳中院知产庭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全面部署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同时,将有效处理“三网融合”著作权侵权案件,作为司法为深圳创新型城市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内容之一,并联合福田区法院知产庭,专题开展涉及“三网融合”著作权案件的重点课题调研,并出台相关调研报告,研究处理这类案件的难点问题。

    新传播技术侵犯著作权吗

    因为“三网融合”的出现,人们拿起遥控器,就可以通过电视屏幕观赏到互联网上丰富多彩的影视节目;同时,人们可以借助广播网通过语音的方式,欣赏到正在播放的电视网上的娱乐节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来观看电视节目。这一切,丰富了人们的娱乐生活。

    但在著作权法领域,“三网融合”新技术的产生,使本已复杂的网络版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为了企业长远健康地发展,在面对保护他人版权方面,他们迫切需要知道在研发新传播技术时,他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版权侵权?在什么情况下不构成版权侵权?”作为审理案件的专业法官,福田区法院知产庭负责人关注的视角与我们普通人截然不同。

    “我有时会接到企业的咨询电话,询问他们正在研发的新传播技术是否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有时,审理‘三网融合’著作权案件时,原告作为著作权人愿意调解,反而作为被告的高新技术企业不愿意调解,原因在于,被告作为‘三网融合’新技术研发企业,就是想通过法院判决给个说法,弄清楚企业目前的‘三网融合’新技术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从她介绍的情况来看,人们对“三网融合”新技术所面临的普遍性法律规则与良性运行秩序的需求更加强烈。人们渴望有一套可预见的、平衡各方利益的著作权保护规则。

    可见,随着“三网融合”新技术的推广,著作权法司法实践应对“三网融合”而产生的利益关系给予充分的关注与调整,司法对“三网融合”著作权案件的妥当解决,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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