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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发展的法治回应

2013-12-25 15:08:0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从实践层面看,法治的功能与价值不能驻足于“纸面的美好”与“想象的崇高”,尤其不能麻醉于“法律至上”、“法律权威”、“法律信仰”这些大而化之甚至有些华而不实的大词与口号。未来中国能否走出“历史的三峡”,顺利克服发展中的困难,实现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均衡型的法治战略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廖奕

    当下中国最基本的国情,可称之为“非均衡发展”:一方面,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获得长足进步;另一方面,巨大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及行业差距又使得改革开放的成果难以均衡地为民众分享。均衡发展成为朝野上下的改革共识。在此背景下,能否从当代中国法律与发展的共同需要出发,构造一种“均衡”的法治战略?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索,不仅具有跨学科研究的学术意义,更富有推进法治一体建设的实践功能。

    众所周知,“法治”是近代西方法律文明的世界性贡献,就其理论渊源而言,可追溯至古希腊时代的法哲学。时过千年,现今学者对“法治”的研究热情仍在持续,并没有丝毫降温的迹象。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治情结异常牢固的复杂国度,“法治”是什么?其规诫、价值与实践都引起了诸多学者的浓烈兴趣。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治国方略的不断巩固和深入推进,法治研究逐渐从原理性探讨转向战略性分析。当下中国的此种趋势,在越来越多的法学实证研究中可窥一斑。

    如果将当代中国的发展处境比喻为一场持久的攻坚战,那么,法治无疑是这场伟大战役的核心战略。从实践层面看,法治的功能与价值不能驻足于“纸面的美好”与“想象的崇高”,尤其不能麻醉于“法律至上”、“法律权威”、“法律信仰”这些大而化之甚至有些华而不实的大词与口号。未来中国能否走出“历史的三峡”,顺利克服发展中的困难,实现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均衡型的法治战略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对当代中国法治均衡战略的研究,又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功用。

    对法治均衡战略的深度探究,由于深嵌于当代中国的特殊语境而可能呈显不同于主流法治研究的意义。当今学界对于法治主题的探讨,要么以思想、价值、理念为关切,着眼于法治优越性的论证;要么以制度、规范、行动为焦点,倾力于法治事务性的探讨——这两种进路都有其一定的合理之处,但它们对于当下中国的特殊语境未必是适用的。当下中国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期,法治建构的转型特征也非常明显,某种不稳定的法律秩序成为势所必然的选择。有鉴于此,单纯的理念呼吁唤醒不了国人对法治长期以来的漠然与误会,细琐的事务研究也改变不了法律实效性匮乏的残酷现状。只有将法治的理论抽象暂时悬置,同时将法治的事务具象有意模糊,将法治的方略置入当代中国均衡发展的时代语境,运用均衡分析的方法,通过均衡模型的演证,呈显发展、战略与法律治理的三维全息图像,进而从理念上为新法治观的萌生铺路,从实践中为契合当下中国发展需要的法治之道奠基。

    均衡型的法治战略,对于当下中国的法律与发展而言,至少具有下述实践意义:首先,将法律的治理与社会发展全面契合,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这对于矫治长久以来法律的阶级专政功能过盛,有对症之疗效。其次,法律社会发展功能的整体性发挥,可以渐趋确立法律崇高的社会地位,让法律的意涵真正切实地为民众吟咏体会。再次,系情“均衡”的法治可以衔接传统中国的法治智慧与现代西方的法治理念,避免沿袭陈法与全盘西化的极端选择,为转型中国的均衡发展奠定合宜的制度基础。最后,法治均衡战略还可内化为公民的生活哲学,为一系列制度与文化的创新设置路标与指引。

    抛除偏狭意识形态的视野局限,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其实内蕴着丰厚的治国新理念与深邃的战略新思维。通过发展治理国家,这是一种崭新的动态治国理念;通过全面、持续、均衡的科学发展实现富强文明、民族复兴“中国梦”,这又是一种极高明而道中庸的战略思维。如果将科学发展观置于法哲学历史长河中,它包含了以“均衡”为主线的法律本体论与方法论。就均衡性的法律本体而言,科学发展观视野中的“法”不是孤立存在的圣物,亦非无所不包的宏宇,是在社会均衡结构下的规范体系和理念文化。均衡的法律本体包括形式、事实与价值三维的统一与整合,均衡的法律功能涵盖规范、社会与理念三方面的统合性效用。就均衡性的法律方法而言,立法过程围绕“分配正义”的博弈,司法过程面相“矫正正义”的互动,执法过程追求“效率正义”的沟通,都离不开“均衡”的主轴。

    从理念上讲,均衡型法治并非没有先贤的思想基础。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到孔子的《论语》,从西塞罗到霍布斯、培根,他们的诸多论述都包含着均衡法治思维的某个侧面,只不过,这些思想的闪电来疾退猛,未能留下清晰的制度投影,让人难以辨别。从制度上看,均衡型法治的建构需要从立法、司法等诸方面齐头并进,全面推行。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我们亟需统一的法治规划,在此顶层设计中,“均衡”应当成为法治战略的灵魂与核心,立法、执法、司法诸方面的建设与改革都应围绕这个轴心旋转。从技术上看,均衡型法治战略的成功推行需要细密的战术配套。结合当下中国最为重要的一系列国计民生的问题,均衡型法治战略应当作出准确指令、可行策略的制度回应。

    对法治中国的整体战略而言,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一体建设,关键也在于通过法治实现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利益均衡。通过对公权力的制度性约束,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均衡,是法治的基本立场和倾向。法学家构想的“回应型法治”的基本目标正是以控权的方式增权,实现国家、社会和政府的三者均衡。

    问题在于,权力总是难以控制的,它天生具有倾向腐败的特性。权力相互约束,以野心对抗野心,是西方法治的重要经验。除此之外,以权利对抗权力,透过社会运动、公民抗争、法律赋能等方式,也颇为常见和有效。

    在当下中国,权力的总体分配已经完成,根本性的制度调整既不可欲也不可能。如何发挥已有的制度功效,成为执政者重点关注的问题。对于公民的抗议,某些地方政府的态度显得不甚明朗,踌躇之因不外乎:一方面,民生为政本,必须让群众有活路,有希望,让民怨有出口,有了结。另一方面,在群众路线的政治遗产中,人民的力量虽是无穷的,但极有可能偏离和平有序的轨道。文革教训,殷鉴不远。信访体制正是此种矛盾的折中产物。但信访对法治的副作用是极大的,如何协调稳定与发展的关系,成为下阶段政法体制改革的重点。虽然最终方案尚未出台,但法治的主旨不会改变。维权的法律限度,在最近多起极端暴力事件的影响下,重新升温,成为舆论热点。这也凸显出均衡型法治的战略回应价值。由此,我们不难发现,通过公共讨论,协商民主,凝聚改革共识;通过制度建设,优化法律实施,规范发展行为,对于打破利益集团对改革的绑架,实现法治的均衡回应效能,可谓善莫大焉。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