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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学术年会综述

2013-12-25 14:11:1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裁判文书。这为法律文书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今年12月1日,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举行了主题为“法律文书与法治发展”的学术年会。

    一、关注热点、发现问题和寻求应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薛峰以民事裁判文书为考察对象,对当下中国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当前裁判文书有如下问题:(1)基础性问题。例如,判决主文、举证和说理在裁判文书中位置各异等文书结构问题;错误使用称谓、诉辩称等制作者的立场与文书表述;随着诉讼法的修改与繁简分流趋势,诸如小额诉讼程序审判案件的文书格式、司法确认的文书格式缺乏统一规定;裁判文书中缺少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全面反映,缺乏法官对证据的分析、认证,论证部分薄弱,具体表现为论述部分过于简略,证据未展开,判决中推理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理论支撑;叙事、说理、结论泾渭分明,各部分之间相互脱节,缺乏有机统一的内在逻辑关系。(2)细节性问题。例如文号、主体审查、立案时间、审限、合议庭组成及变动、引号及称呼之运用、认定的事实、数字等表述的问题;文书不符合格式要求、法律援引不当、文书结构缺项、事实叙述混乱、主文模糊或有歧义、遗漏诉讼费用、判决事项缺乏基本说理、漏判超判等问题。此外还有一些不应该有的问题,如错别字、漏字、赘字、标点符号错误、病句、当事人名称不统一、漏列当事人、数字用法错误、文书类别错误、文字粘贴错误、印章不清和重复等问题。他建议法院应实现审判管理科学化、资源整合科学化、信息手段科技化,更希望在裁判文书上网之后,社会能对裁判文书进行理性评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恺结合当前热门案件以及褚时健案件、纽伦堡审判的判决书,从裁判文书中提炼出两个基本概念:格式与文意,指出正是由于过分强调格式,才使得我国目前的裁判文书改革陷入了停滞,并进一步提出了“以文意为主”的新的改革思路,即用文字的形式将法官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对涉案各个环节、要素的看法表达出来。他认为,格式与文意是裁判文书写作中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对立的方面体现在二者一定会有所侧重,重视一方必然会削弱另一方;统一的一面体现在它们之间相互依存,格式离开了文意就是僵化的具文;文意离开了格式必将偏离裁判文书的特质。只有二者并重,协调兼顾,才能有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同时,二者并重也不意味着没有主次之分,将二者置于应有的地位,才能为协调兼顾创造前提。无论从写作角度看,还是从法律的角度看,文意都应当居于主要地位,格式则只是辅助。

    二、重视价值、提高技术和充分说理

    西南政法大学讲师周萍从法律文书的演变分析法治技术的发展,认为法律文书写作展现了法治的发展趋势,法律文书提高了法治技术的水平,并认为转向司法定向的中国法学,是法学新的增长点,是法学逐渐成熟、走向自治的机遇,是法学家职业共同体形成的一个基本方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赵朝琴采用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分析了司法裁判说理及其社会效果。她认为,裁判说理由两个阶段构成:一是裁判说理的生成阶段,主要体现在审判过程中,是指法官确定论证焦点,对各方论证资源进行筛选、判断,进而形成对案件性质和处理结论内心确信的过程。二是裁判说理的外化阶段,体现为裁判文书中的说理,法官围绕已经产生的裁判结论,选择、组织庭审论证材料、观点,在裁判文书中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则之间的联系,论证裁判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内心确信外化为一种可见的、具有说服力的裁判理由。依法说理是裁判说理的前提和基础,裁判说理既会产生法律效果,也会产生社会效果。从应然层面上看,裁判说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呈现为和谐统一的关系;从实然层面上看,裁判说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需要借助诸多条件的完备才能实现。裁判说理与其社会效果之间虽然存在内在的、天然的联系,却不能自动实现。裁判说理需要体现对证据、事实和法律论证的分析,需要针对不同对象、借助复线结构和通过三段论推理等方法进行表达。

    三、重视落实、完善公开和评价机制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海雷认为民事判决书应当反映诉辩式的审判过程,有针对性地反映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和法院认证意见。针对民事判决书中的说理不准、说理不全、说理不透彻等问题,他建议判决理由应做到说理、论证透彻有力。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周祝一结合具体判决书,认为判决理由是整个判决书的灵魂,是判决书制作的重点内容,判决理由应当概括叙述法律事实,应当包括对证据的说明和对适用法律的说明。

    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钟穗青认为裁判文书公开可以迅速提升审判质量;公开裁判文书有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有助于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水准。同时,其指出目前裁判文书公开中的问题:公开程度不够、公开方式单一、公开制度欠缺,建议裁判文书应该遵循谨慎公开和统一公开原则,建立完善优秀法律文书的汇编评述制度。

    深圳大学教授左德起等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于2013年7月开始生效实施后,缺乏与之相当的评价机制,公开与评价之间并未形成良性的互动。裁判文书的评价功能体现在:评价司法正义实现程度,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树立;评价法官业务水平的高低,促进法官实务技能的提升;评价法官晋升的标准,激励法官职业的完善。公开与评价是相辅相成的,裁判文书的公开,是评价的前提条件,评价是公开的延续,反作用于公开的作用。裁判文书的公开方式包括通过互联网公开、通过出版物公开、通过报刊公开、通过文书查阅室公开,公开范围应该是判决书的全部。针对目前公开存在的立法不完善、法院错误理解当庭宣判的含义、裁判文书中说理不强的问题,为公众查阅裁判文书设置障碍,左教授建议完善立法、依程序审判、提高法官素质、设置阅览裁判文书通道,并构建裁判文书的公开评价机制,建立以各级人民代表、社会民众为主要评价主体,以抽查、定期考察为主要方式的评价机制,并且公开评价结果、完善法官激励机制和晋升机制。

    四、面向需求、做好文书研究和教学

    北京长安公证处主任周志扬指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公证文书都处于一种填空式制式化的无差别状态,公证是特定情况下人们不得不选择的一种简单证明,公证文书所依据的规则简单粗糙,所使用的框架固化死板,不同公证事项所对应的审查责任与公证法律责任不相匹配。他认为,应逐渐以个性化的文书满足多样化的需求,以个性化的文书承载专家化的服务,使公证文书真正成为沟通“需求”和“服务”的桥梁。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张辉以导引、激活、学习为题,就《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教学的目标和策略提出了建议。

    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云结合具体文书写作,建议从高度、广度、跨度、角度、精度和深度六个方面来形成完整的法律文书写作的思维体系,即运用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模式,通过专业写作,更深入、高效和实用地总结法律解决方案。

    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武论及了不同类型律师函的内容及正确结构的书写方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钢总结了律师非诉讼文书写作中存在的案件事实归纳、法律分析疏忽等问题,建议掌握事实分析的技巧和合同撰写的技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邓晓静等认为,从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现状和对执行程序的规范性要求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填充民事执行笔录的漏洞,将民事执行笔录划分为表格式和记录式两大类别,列出民事执行笔录的构成要素、应记录的事项,还要明确已经制作完成且符合立法规定之形式要件的民事执行笔录的法律属性,以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可将执行笔录作为证据,对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是否合法起到证明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