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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将突出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

2013-12-24 08:50:4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让群众“信法不信访”

  人民法院将突出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

  记者从12月23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获悉,人民法院将从五方面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五方面举措已写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并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

  据了解,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立案难。具体表现在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从而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局面。为通畅行政诉讼的入口,人民法院将从五个方面完善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

  首先,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其次,扩大受案范围。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受案范围。

  第三,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四,强化受理程序约束。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同时载明不予受理理由。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五,明确人民法院的相应责任。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记者 张景义)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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