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团伙在安哥拉共和国境内绑架中国公民勒索赎金117万美元。今天下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侵害中国公民权益的绑架案进行一审宣判,南通籍首犯黄振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徐海等12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据了解,该案系公安部“5·11”挂牌督办系列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1年底至2012年初,中国驻安哥拉大使馆多次致函公安部称,2011年以来,在安中国公民内部有组织地针对中国公民的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了在安中国公民的安全。2012年5月11日,公安部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工作。
2012年8月初,安哥拉警方组织400多名武装警力与我工作组联合行动,一举摧毁了针对在安中国公民实施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团伙十多个,其中黄振兴、陈裕兵(在逃)犯罪团伙13名涉案犯罪嫌疑人陆续落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间,黄振兴、徐海、杨岳辉、汪贤波等13名被告人在安哥拉滞留务工期间,相互结伙或伙同陈裕兵、余小刚(另案处理)等人为勒索财物,采取持枪、强行抓、绑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绑架肖某、田某等人,并向被害人亲友、员工勒索巨额赎金,共作案8起,涉案总价值达117万美元。
黄振兴等3名被告人系江苏南通人。经召开庭前会议,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由南通中院行使审判管辖权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黄振兴等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振兴与陈裕兵系该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属于从犯。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和犯罪情节,同时鉴于安哥拉对同类犯罪行为可判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监禁的规定,法院决定对黄振兴等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顾建兵 杜开林)
■法官说法■
司法管辖权的认定
承办法官杜开林就该案刑事司法管辖权认定等问题进行了阐释。
杜开林说,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该案虽系发生于安哥拉境内的犯罪,但由于各被告人均系中国公民,且所犯绑架罪法定刑的最高刑高于三年有期徒刑,故中国对该案具有刑事司法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中,黄振兴等3名被告人离境前户籍所在地为南通,因此南通中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