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三军 王新剑 李堂军
修改后刑诉法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同时也对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直接受理案件即职务犯罪案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影响。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等。听取意见的过程本身就是接受监督的过程,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要强化对自侦案件的社会监督,落实“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理念。要注重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充分认识人民监督员作为监督者的地位,保障其充分履职,为其监督检察工作提供良好的平台。
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应实行“上下级交叉、同级异地交叉监督”等模式。首先,人民监督员对“七个方面”的监督,应由基层院提请市级院组织评议或者由市院组织启动。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按照“异地交叉监督”原则,随机抽选办案单位以外的人民监督员,以保证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其次,在监督程序中应授予人民监督员对监督案件的建议权、审查权和调查权,包括阅卷、询问案件承办人、律师、证人等,以迅速掌握案情全貌,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对于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检察机关要及时收集整理,根据检察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对策,做到“事事有回复、件件有回音”。要注重接受监督的实际效果。监督时,应当先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解答人民监督员针对案件事实、法律等提出的问题。听取案件情况汇报后,人民监督员民主推选一名主持人,主持评议,并由人民监督员自行记录评议内容和结果。人民监督员评议过程全程独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需回避,以保证评议结果的公正性。对于有的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难以达到起诉条件,侦查部门却因各种原因不愿结案的情况,应当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可主动要求侦查部门提请监督。
(作者单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