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地方动态> 辽宁

辽宁高院积极推进基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

2013-12-17 09:02:0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工作做了进一步推进和部署,着力推进小额诉讼程序在基层法院的普遍适用。

    按照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尝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8月初,结合辽宁工作实际,辽宁高院制定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印发给全省法院,全面指导并稳步推动小额诉讼程序在全省基层法院的适用。

    该《指导意见》就涉及小额诉讼程序的25个具体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案件类型上,一般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并具体列举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7类案件和不得适用的7种情况;标的金额为辽宁省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标的额上限根据省统计局统一发布的年度统计数据进行计算。

    《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口头起诉;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一般案件应当当庭调解或当庭宣判,调解结案的一般应即时清结;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传唤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确定和通知开庭时间等均可用简便方式进行;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派出法庭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可以由派出法庭执行。可以说,小额诉讼程序从起诉、送达、传唤、开庭程序、执行等各方面都较简易程序更加简化和灵活,答辩期、举证期、开庭公告时间也相应缩短。

    因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消除当事人的顾虑,《指导意见》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要将《小额诉讼须知》连同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并送达,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当事人就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有权提出异议,对解决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小额诉讼案件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确实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

    明年,辽宁高院将对全省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研,对《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辽宁高院要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事案件,基层法院必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现“快审、快判、快结、快执”,切实将节约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工作宗旨具体落实到审判实践中。

[责任编辑:闫天舒]
相关报道

·河南罗山县法院小额诉讼程序审判工作显成效
·河南省法院小额诉讼实务问题研讨会召开
·陕西法院积极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小额诉讼审判工作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之我见
·小额诉讼实施半年遭遇“冷落”

·小额诉讼实施半年遭遇“冷落”
·福建高院确定2013年小额诉讼标的额
·最高法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