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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说理模式”有了升级版

2013-12-16 09:32:2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浙江法制报 

不立案不批捕等都要开门说理

“浙江检察说理模式”有了升级版

从12月13日开始,我省检察机关在作出职务犯罪实名举报、控告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等11类终结性检察决定时,都要进行公开说理释法。作为深化检务公开、促进公正执法、提高检察公信的一项重大举措,省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加强终结性检察决定公开说理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被认为是“浙江检察说理模式”的升级版。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终结性检察决定说理是指检察院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对执法办案各阶段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相对终结性的处理决定,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有关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等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的活动。“这一说理改变了以往检察机关‘关起门来’内部说理的方式,转为重点对当事人说理、向老百姓公开说理,以此促进检务公开,拓宽了对检察权的社会监督之门。”

在总共42个条款的《规定》中,不仅明确了终结性检察决定说理的主体、程序、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等,更用一半以上的篇幅对重点项目的说理提出具体的规范。同时,对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影响诉讼参与人切身利益,或者涉及有关单位执法形象等重大问题的非终结性检察决定说理,提出参照这一《规定》适用。

比如,《规定》明确终结性检察决定说理的重点,包括对职务犯罪实名举报、控告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复议复核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向侦查机关(部门)发出立案或者撤销案件通知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认为侦查机关(部门)立案、不立案、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以及其他侦查活动不违法向控告人等作出答复等多种情形。

《规定》指出,终结性检察决定说理的对象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被监督单位、人民监督员;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人员;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据了解,我省检察机关从2003年在全国率先推行民行抗诉书说理改革以来,先后推行了民行抗诉、不捕、刑事不起诉不抗诉等说理工作,形成了法律监督说理的“浙江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记者 仇健 通讯员 范跃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