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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召陵区法院引导未成年缓刑犯走上新道路

2013-12-13 14:58:4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河南长安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法院在强化严格执法和帮教矫治上下功夫,着力引导未成年缓刑犯回归社会,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有的放矢的法制教育,同时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努力协助做好判处缓刑、免刑的未成年犯的安置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成为新人的勇气和信心,走上自强自新的道路。

完善圆桌审判模式。对初次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官、书记员、公诉人与未成年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围座圆形会议桌进行审理,从形式上进一步减轻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消除对案件审理的恐惧和抵触心理。 同时,实施延伸帮教与社会帮教并举。重视延伸帮教工作,实行衔接制度、回访制度、汇报制度等帮教制度,防止时紧时松,前紧后松。少年审判庭与被告人家庭及学校联络,构筑了一条集教育、感化、挽救功能于一体的横向帮教网络,对被判处缓刑、免刑的未成年犯进行回访考察,让他们向审判人员汇报思想,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协助家长做好他们的转化工作。

引入心理鉴定制度。邀请心理专家参与未成年犯罪案件庭审。庭审中,心理专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及情感疏导,庭审后向合议庭汇报测评结果,分析被告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作为合议庭在量刑时是否适用缓刑的参考。

实行积极动态缓刑考验管理。调动未成年缓刑犯改造的积极性,对具备减刑条件的未成年缓刑犯积极会同公安、帮教单位依法提出减刑建议,用减刑激励少年犯加速自我改造;对缓刑期内违法活动不断,甚至濒临再犯罪边缘,教育已不奏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将其收监执行。

建立预防重新犯罪社会防控体系。主动与公安、教育、劳动部门建立挽救未成年缓刑犯的配套体系,切实发挥职能部门整体协调一致的优势,重点配合公安机关加强缓刑考验期的监管;动员学校将未成年缓刑犯作为试读生收回学校复学;协调群众性基层组织把未成年缓刑犯组织起来开展有偿劳动,使未成年缓刑犯变无所为为有所作为,安心改造,走向新生。

开展定期回访活动。定期到少管所开展少年犯回访活动,了解少年犯的生活、学习和改造情况,进一步把审判职能延伸到判后,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拓宽回归社会的生存之路,使他们恢复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何德金)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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